沂源县审计局
标题: 沂源县审计局关于《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48C/2023-540777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28 发布机构: 沂源县审计局

沂源县审计局关于《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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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山东省审计厅出台了《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审字〔2023〕14号,统一登记号SDPR-2023-0250001),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3日,淄博市审计局对以上通知予以转发。现对文件制定出台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二十大报告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都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提出明确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要求,省审计厅从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我省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精准指引。通过充分发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工作质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三、适用范围

为确保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在省域范围内基本保持一致,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

四、重点内容

省审计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两类法定情形,结合审计工作实践,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逐项细化了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与《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审法字〔2018〕81号)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法定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规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表述,增加拒绝、阻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情形。三是明确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仅可对被审计单位行使,不可对个人或非被审计单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