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司法局
标题: 沂源县司法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80P/2023-533642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24 发布机构: 沂源县司法局

沂源县司法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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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内部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负责科室 检查依据
1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7.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5%,每年抽查1次 7月 律师科 1.《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第六条。
2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1.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情况。
2.公证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3.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4.公证机构质量控制情况。
5.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情况。
公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0%,每年抽查1次 6月 公法科 1.《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
2.《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第八条。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1.党建工作情况。
2.资质管理情况。
3.队伍建设情况。
4.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5.内部管理情况。
6.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7.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8.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5%,每年抽查1次 6月  人促科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鲁司﹝2018﹞50号)第六条。
4 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检查 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9月  普法科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
5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的检查 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日常执业情况的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0%,每年抽查1次 5月 公法科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25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沂源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负责科室或单位 检查依据 配合部门
1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7.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5%,每年1次 2023年7月 律师科 1.《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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