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提案的答复(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32号提案)
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
32号
建议人: 魏纪花、崔忠行、张玉华
主办单位: 沂源县司法局
答复时间: 2020-02-05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源司字〔2020〕1号

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3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魏纪花、崔忠行、张玉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我县涉企检查仍存在较多较频,处罚较多较重等问题,针对各位委员提出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涉企检查的意见建议,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建立并不断完善涉企执法检查等各项制度。根据“县委县政府关心关爱企业家十条措施”要求,县司法局承担“关于涉企检查罚款一口登记备案”和“建立企业免检免扰制度”两项措施。对此,今年来县司法局已联合县工信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2020年度免检免扰企业名单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对2020年度沂源县免检免扰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实行免检,但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上级要求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不在免检范围;下发《关于强化推动“涉企检查罚款一口登记备案”工作落实的通知》,要求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从2月份起严格按照“实行涉企检查罚款一口登记备案落实方案”要求制定月、季度、年执法检查计划,并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报对口市直部门审核,同时县司法局印制并下发各企业《关于免检免扰涉企检查登记台账》,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入企检查进行备案登记。通过此种形式解决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随意处罚等问题,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涉企首违免罚清单制度落地。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县司法局目前已下发《关于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对企业经营中的非主观轻微违规,凡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纠错改错,实行“首次不罚”“首次轻罚”。

(三)指导执法部门避免执法“一刀切”。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环保绩效,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民生保障、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以及省市县重大工程项目,纳入保障类清单,不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对高危和自然灾害风险较重行业,出台限制性政策,事前进行认真论证并充分征求企业意见,根据企业实际分类实施。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重污染天气应急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或变相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时积极引导政策起草部门充分听取企业家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同时,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我县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融入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中,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的必备材料之一,未经审查不得报送合法性审核,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打下公平竞争的坚实基础。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各执法部门对所有处罚案件做到线下与线上(淄博市行政处罚与强制运行系统)同步,今年来县司法局与县检查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实现执法数据信息共享,督促各执法部门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六)充分运行信息化,提高治理水平。为进一步提高检查的精准性、透明度和高效率。目前相关部门已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行在线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提高源头治理水平。并要求一个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保治理等问题后,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采取同类企业全部停产等简单化、“一刀切”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严格依法办事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部门执法规范化水平。

 

 

 

沂源县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建议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