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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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20-188102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沂源县司法局特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自2月3日起沂源县司法局(沂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暂时关闭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停止现场办理和接待事务,恢复时间视疫情变化另行通告。申请人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申请人选择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渠道进行行政复议申请,并传送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所需基本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公民、法人)身份证明、其他有关材料。若有任何行政复议相关疑问,请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二、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期限自申请人治愈出院之日起继续计算,如申请人治愈时间早于疫情解除时间则从疫情解除之日继续计算。自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如申请人住院时间较早则以申请人住院时间为起算时间)至疫情解除之日不计入复议申请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因疫情防控采取的紧急措施(如交通管制、快递停运等)无法在复议申请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期限自疫情解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自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至疫情解除之日不计入复议申请期限。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请予配合。
请当事人及代理人优先使用电话、传真等方式联系复议工作人员,避免当面提交复议材料,减少出行,降低传播风险。
四、当事人及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复议活动的,将通过中止、延期等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复议权利。
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如需召开听证会、调解会的案件,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邮寄地址:沂源县城工业路北段沂源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533-3242568,邮箱yyxfzb@zb.shandong.cn。
沂源县司法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