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司法局局长关于对《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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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20-5057975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0-11-0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关于对《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按照市司法局工作部署要求,县司法局着手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对2019年12月31日前由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 10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主要内容说明
按照“谁发布谁组织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对2019年12月31日前提请县政府及县府办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县司法局对起草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
此次专项清理共涉行政规范性文件104件,确定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5件,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拟修改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5件;继续有效的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30件,废止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3件;确定宣布(到期)失效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36件。确定继续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6件,到期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4件。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
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义务等。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
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5.议事协调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作为对外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对继续适用(部分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有效(部分有效)或暂时保留。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施行时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沂源县司法局法制科 3242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