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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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19-1827812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根据《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淄政发〔2017〕1号)规定,县司法局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淄政发〔2017〕1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和《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淄司〔2019〕23 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对我县现行有效的1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起草依据
《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淄政发〔2017〕1号)
三、起草过程
从2019年7月下旬开始,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次清理的重点:根据相关改革措施以及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与上级改革决策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与上级改革决策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此次清理由县司法局牵头,共分安排部署、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审查处理、决定公布四个阶段进行。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过程中县司法局对部门报送的拟保留、废止文件,多次对接责任部门,确保清理依据有说服力、有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清理结果(审议稿)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核提交县政府集体审议。
四、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介绍了我县122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其中:继续有效的103件,宣布失效的5件,废止的14件。明确本次清理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我县行政管理的依据。
通知附件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22件)。
五、适用范围
本清理结果通知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行为。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县司法局法制科
解读人:杨 文
联系电话:3242568
原文件链接:《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