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司法局
标题: 关于深入推进镇(街道)村(社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和规范化提升 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80P/2022-5348487 文号: 源法办发〔2022〕11号
发文日期: 2022-09-20 发布机构: 沂源县司法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深入推进镇(街道)村(社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和规范化提升 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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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沂源,在法治建设领域展示“重要窗口”形象,根据《中共淄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镇(街道)村(社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在我县镇(街道)村(社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贯通机制基础上,现就推进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和规范化提升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坚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作出重要决策、制定重要文件、签订重要合同等必经程序,确保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20227月底前,全部实现镇(街道)村(社区)合法性审查力量、审查范围、审查机制全覆盖,构建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20229月底前,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达到“六有”标准(有队伍、有制度、有场所、有标志、有档案、有印章),实现合法性审查工作提质增效,并以此为牵引和撬动,全面提升镇(街道)村(社区)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主要举措

(一)落实合法性审查人员

镇(街道)层面:各镇(街道)可以确定司法所为合法性审查机构,也可以确定镇(街道)相应内设机构为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上,可以通过配强党政办公室专职法制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公职律师、聘请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或者相互补充等方式解决。各镇(街道)要明确分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确定审查机构,配强审查人员力量,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分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有变动的,变动之后一周内将变动情况上报司法局备案。

村(社区)层面: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通过实施“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工程,培养壮大本村(社区)合法性审查力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社区)法律顾问”具体承担村(社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规范合法性审查范围和流程

镇(街道)层面主要包括:关系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关注度高和涉及面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协议等。

提交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合法性审查转办单、决策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相关依据及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

提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合法性审查转办单、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相关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

提交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合法性审查转办单、政府合同文本(送审稿)、背景材料、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

村(社区)层面主要包括:根据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安排,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经济合同以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事项列入村(社区)合法性审查范围。

村(社区)法律顾问根据村(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安排接收合法性审查材料,围绕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完成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署名。合法性审查材料应当及时向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机构报备。

(三)健全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1.落实合法性审查分工责任制。各镇(街道)依法治镇(街道)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镇(街道)、村(社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机构分管负责人整体把握合法性审查工作方向,做好日常进度检查监督工作;协调处理紧急和重大情况,保证合法性审查工作按期完成,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其他合法性审查人员负责具体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召开座谈论证会,以及委托其他人员或机构研究论证等方式进行严格审查,坚决杜绝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现象。

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或专门审查人员应当列席镇(街道)集体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议题会议,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或专门审查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纪要中记录。

2.落实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制。明确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责任人、期限、归档要求等。提请合法性审查事项的承办机构按照要求提供的材料、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审查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由合法性审查机构(或合法性审查人员)根据“一案一档”的方式统一整理归档。

3.落实法律顾问会审制。要充分发挥好各级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提交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的事项,应当同时提交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审查。加强对镇(街道、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规范化管理,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责任制的落实。法律顾问可列席所在镇(街道)、村相关班子会议,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社情民意、民风民俗,对涉及镇(街道)、村(社区)的重大决策、合同、村规民约等给予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意见。

4.落实目录化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目录化管理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开需要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等事项的目录。要明确负责人、事项名称、工作计划、审查范围、公开媒介等内容。同时,建立目录化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有新的事项及时公开。要公开投诉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督评估

县委依法治县负责监督推进镇(街道)村(社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和规范化提升工作,将相关要求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同时,县委依法治县办将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合法性审查监督工作,选取一批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工作示范镇(街道),形成示范引领、争先创优新局面,同时加强统计分析、经验交流、新闻宣传、问题通报、表扬鼓励,确保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有序推进。

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推进不力,或因提供材料不完整不及时、未落实“应审尽审”要求、应当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而未采纳,导致问题频发,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委依法治办组织开展督察,并视情移送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合法性审查作为法治镇(街道)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最大限度地提高决策科学性。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合法性审查工作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向决策机构说明理由。

(二)充实力量。各镇(街道)要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合法性审查的衔接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用等方式,建立司法所辅助人员队伍,加强对司法所人员法治素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治工作人员参与合法性审查的综合能力。

(三)理顺机制。镇(街道)应当建立党政办公室、司法所与事项承办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并规范内部审查流程,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有序。

 

中共沂源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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