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司法局
标题: 《沂源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3版)》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80P/2023-533643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24 发布机构: 沂源县司法局

《沂源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3版)》

发布日期: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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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沂源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报送资料检查、网上检查、聘请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检查。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被抽查单位的年度报告、涉密资料等相关材料,初步了解被抽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全面公开,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全面公开,检查结果要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一章   律师、律师事务所检查工作指引

事项名称: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检查对象:律师事务所

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抽查

抽查比例及频次: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5%,每年1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县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1.《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检查内容: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7.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工作程序:

1.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按照上级要求,律师工作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并经局法制科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2.建立“两库”。对监管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摸底,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编入随机抽查对象库。局法制科负责做好辖区范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动态调整工作。

3.发起随机抽查。根据信用监管情况确定抽查比例、频次、时间和方式,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随机抽查对象库中以县为单位随机抽取律师事务所,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联系协调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参检部门进行任务审核。

4.开展检查。各执法人员严格执行抽查流程,确保监管成效,现场检查结束后登录系统录入检查结果。

5.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按照随机抽查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的要求,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政府网等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的轻微问题要当场提出并做好指导整改工作;对较重、严重问题的及时启动行政处罚建议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公证员、公证机构检查工作指引

事项名称: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检查对象:公证机构

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抽查

抽查比例及频次: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0%,每年1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县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1.《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检查内容:

1.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情况;

2.公证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3.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4.公证机构质量控制情况;

5.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情况。

工作程序:

1.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按照上级要求,公法科制定公证机构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并经局法制科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2.建立“两库”。对监管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编入随机抽查对象库。局法制科负责做好辖区范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动态调整工作。

3.发起随机抽查。根据信用监管情况确定抽查比例、频次、时间和方式,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随机抽查对象库中随机抽取公证机构,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4.开展检查。各执法人员严格执行抽查流程,确保监管成效,现场检查结束后登录系统录入检查结果。

5.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按照随机抽查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的要求,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政府网等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的轻微问题要当场提出并做好指导整改工作;对较重、严重问题的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检查的指引

事项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检查对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抽查

抽查比例及频次: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5%,每年1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县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鲁司﹝2018﹞50号)第六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规范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党建工作情况;(二)资质管理情况;(三)队伍建设情况;(四)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五)内部管理情况;(六)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七)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八)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检查内容:

1.党建工作情况;

2.资质管理情况;

3.队伍建设情况;

4.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5.内部管理情况;

6.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7.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8.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工作程序:

1.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按照上级要求,人促制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并经法制科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2.建立“两库”。对监管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摸底,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编入随机抽查对象库。局法制科负责做好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动态调整工作。

3.发起随机抽查。根据信用监管情况确定抽查比例、频次、时间和方式,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随机抽查对象库中抽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4.开展检查。各执法人员严格执行抽查流程,确保监管成效,现场检查结束后登录系统录入检查结果。

5.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按照随机抽查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的要求,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政府网等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的轻微问题要当场提出并做好指导整改工作;对较重、严重问题的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检查指引

事项名称: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检查

检查对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抽查

抽查比例及频次: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县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二)组织、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

检查内容: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

工作程序:

1.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中期和终期年度3月底前按照上级要求,普法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并经法制科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2.建立“两库”。对相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摸底,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编入随机抽查对象库。局法制科负责做好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动态调整工作。

3.发起随机抽查。根据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信用情况确定抽查比例、频次、时间和方式,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随机抽查对象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4.开展检查。各执法人员严格执行抽查流程,确保监管成效,现场检查结束后登录系统录入检查结果。

5.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按照随机抽查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的要求,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政府官网等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的轻微问题要当场提出并做好指导整改工作;对较重、严重问题的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执业检查的指引

事项名称: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检查对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

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抽查

抽查比例及频次: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0%,每年1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县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检查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3.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4.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5.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作程序:

1.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2月底前按照相关要求,公法科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并经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2.建立“两库”。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编入随机抽查对象库。法制科负责做好辖区范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动态调整工作。

3.发起随机抽查。根据信用监管情况确定抽查比例、频次、时间和方式,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随机抽查对象库中随机抽取司法鉴定机构,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4.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及时登陆系统领取抽查任务,严格执行抽查流程,确保监管成效,现场检查结束后登录系统录入检查结果。

5.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按照随机抽查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的要求,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本部门官网等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的轻微问题要当场提出并做好指导整改工作;对较重、严重问题的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