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4〕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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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24-547884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1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4〕49号
申请人王某1。
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
第三人杨某1。
申请人王某1对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作出源公(城)快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1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7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