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4〕44号 | ||
---|---|---|---|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24-547884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8-0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4〕44号
申请人张某1。
被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沂源某某公司。
申请人张某1对被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7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