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4〕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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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24-547882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1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4〕12号
申请人张某1。
被申请人沂源县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沂源县城振兴路91号。
申请人张某1对被申请人沂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7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3月12日作出补正通知书,2024年3月29日收到其提交的补正材料,2024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