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3〕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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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23-538346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8-1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3〕49号
申请人马某1。
被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沂源县某某店。
申请人马某1对被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是否立案未进行告知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7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7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沂源县某某店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7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