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司法局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3〕15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80P/2023-538116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24 发布机构: 沂源县司法局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3〕15号

发布日期: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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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3〕15号

 

申请人王某1。

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王某1不服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作出源公(东)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源公(东)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无违法事实。1、申请人未发生上访的事实。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赶到北京,晚上与同一反网游公益组织的张某1、刘某1碰面,三人商议第二天先去找全国人大代表合法表达诉求,反映网络游戏的危害及递交相关真实案例。然后,根据时间及情况反馈,再酌情考虑去国家信访局反映网络游戏的危害情况。但第二天一早,申请人户籍地的村、镇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同志就将申请人接返,申请人并未来得及反映情况,即便认为申请人系越级上访,申请人未到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也未见到人大代表,无违法事实存在。2、申请人不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沂源县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是本案中申请人刚到北京就被接返,并没有扰乱任何单位秩序的行为。即便申请人到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也不存在扰乱其秩序的问题,国家信访局的职责就是接待群众来访,申请人合理合法的到拥有接待群众职责的单位反映问题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二、申请人未越级上访。根据国家《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是网络游戏的危害,网络游戏利用互联网为媒介,对全国各地的未成年人造成了重大危害,此问题已不简单是地区问题,已经是社会层面、国家层面的政策、决策问题,地方政府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处理该问题的权力,也就是说此问题事权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在地方,而在国家,例如工信部、国家信访局、国务院、党中央等中央部委。而国家机关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指定接待场所,国家信访局就是其中之一。所以申请人到北京向拥有处理该问题权力的机关、单位或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合理合法。不存在越级信访或越级反映情况的问题。三、申请人为公益事业正常反映问题,并非为一己之利。申请人所反映问题是网络游戏的危害,作为一个成年人都应该有切身的体会。以成年人的自制力,对网络游戏成瘾的尚且大有人在,更不用说网络游戏对于未成年人的毒害了。网络游戏已成为现代社会的“精神鸦片”,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现实存在且解决迫在眉睫。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并不是个人私利问题,而是于整个社会有利的公益问题,此问题如果解决将会惠及到每一个家庭,其中就可能惠及到您自己的孩子。根据国家《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第十八条第四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申请人有权合法反映问题,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是成为法律的打击对象。社会需要申请人这样的人,勇于发现问题,勇于合理反映问题,这样才能不断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最后引用一句发人深省的话“你可以躲在角落里沉默,但是不要诋毁和嘲笑比你勇敢的人,因为他们争取到的光明也许会照耀到你”。

申请人称:一、王某1扰乱单位秩序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9月14日,王某1以网络游戏影响其儿子王某2学习,要求国家立法取缔“马化腾网络游戏”为由,伙同他人穿着统一服饰至济南市某某公园发放传单,2022年9月15日,王某1等7人又到山东省信访局递交信访材料进行信访,后被沂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接返。2022年9月16日,沂源县公安局对王某1进行谈话教育,王某1保证不再进行非正常信访。2022年12月14日上午9时许,王某1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阻,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后被沂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接返,王某1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以上事实有王某1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批评教育记录、信访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二、王某1扰乱单位秩序案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经查,王某1拒不通过合法途径、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级反映诉求,串联多省多人到山东省信访局信访,在被沂源县公安局批评教育,且信访诉求得到山东省政府工作人员答复后,仍通过微信串联他人结伙进京,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越级走访,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信访秩序,情节严重。我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对王某1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三、王某1扰乱单位秩序案,程序合法。该案由沂源县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耿某1报案至我局,报案后我局依法及时进行了受案,依法询问了违法嫌疑人王某1,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后依法作出对王某1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了法定程序,程序合法。四、申请人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一)国家重视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关注未成年人沉迷问题,申请人将儿子学业荒废归咎于网络游戏理由牵强片面。为做好网络游戏的管理和防沉迷工作,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办法,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201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2021年8月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对网络游戏账号实名注册、登陆要求、验证系统接入、未成年人游戏时间等进行了限制,并规定了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加强对网络游戏企业提供游戏服务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时间作出了严格规定,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的用户主要是成年人,申请人王某1将儿子荒废学业的问题归咎于网络游戏,要求立法取缔网络游戏,行为片面、牵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二)信访人应当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申请人王某1越级串联信访,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表达信访诉求应当依法、逐级、有序进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本案中王某1拒不通过合法途径、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级反映诉求,串联多省多人到山东省信访局信访,在被沂源县公安局批评教育,且信访诉求得到山东省政府工作人员答复后,仍通过微信串联他人结伙进京,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越级走访,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信访秩序,情节严重。申请人以地方政府或者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处理该问题的权力为由,认为不存在越级信访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网络游戏管控不力及危害的诉求,申请人王某1应当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逐级、有序进行,其直接到省、国家有关部门信访,存在串联、越级信访的行为。(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程序严格,申请人王某1在公共场所穿着统一服饰、喊口号、发传单的方式制造影响,串联他人进京信访,表达诉求的方式和途径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5日11时00分,耿某1到沂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报案,称2022年12月14日上午9时许,王某1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阻,到北京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接警后,于当日将案件立行政案件查处,指定了案件主办人,对耿某1、王某1、王某3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2022年9月16日源公(东)批字〔2022〕091X号沂源县公安局批评教育书、批评教育谈话笔录、信访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2022年11月7日的王某1询问笔录、具结悔过保证书,调取了王某1手机聊天记录复印件七页,接受了王某3提交的与王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六张、王某1发送给王某32022年9月14日某某广场宣传视频三段、2022年12月14日王某1至北京随身携带的信访材料35张。2022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驻京工作人员田某1书写的王某1进京情况说明一份。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调取了王某1违法犯罪记录前科材料。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对李某1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对王某1的户籍信息进行了查询。2023年1月6日,被申请人对王某1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听取了王某1的陈述和申辩。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经过审批后作出了源公(东)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1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向耿某1进行了送达。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王某1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1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源公(东)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源公(东)受案字〔2022〕102XX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件主办人指定书、户籍证明、王某1、耿某1、王某3、李某1的询问笔录、王某1进京情况说明、源公(东)批字〔2022〕091X号沂源县公安局批评教育书、2022年9月6日王某1批评教育笔录及信访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年11月7日王某1询问笔录及具结悔过保证书、王某1手机聊天记录复议件、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源公(东)审字〔2023〕14号行政处理审批表、源公(东)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公(东)送字第〔2023〕23X号送达回执等证明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对于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被申请人接到耿某1的报警后,履行了受案、调查等程序,通过对相关人员询问、调取卷宗材料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取证,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送达,案件处理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被申请人提交的王某1的陈述申辩、耿某1、王某3、李某1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实王某1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王某1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源公(东)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王某1作出源公(东)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