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司法局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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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3-16 发布机构: 沂源县司法局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3〕9号

发布日期: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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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3〕9号

 

申请人张某1。

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东里派出所,住所地沂源县东里镇文山街25号。

第三人李某1。

第三人李某2。

 

申请人张某1不服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东里派出所作出源公(东)行终止决字〔2022〕1XXX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李某1、李某2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源公(东)终止决字〔2022〕1XXX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对第三人涉嫌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3日,第三人李某1、李某2无端跑到申请人家中鸡圈内强行抓取申请人喂养的鸡,申请人家属阻拦未果,申请人到第三人家中讨要无果,致申请人旧病复发,住院治疗,花费大量医药费用。当时无奈之下,申请人向沂源县公安局报警,待110到达后才将鸡要回,第三人强行到申请人家中强行抢夺事实清楚,并造成申请人经济及精神伤害的严重后果。到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迎来的是沂源县公安局一纸终止案件决定书,其认为第三人涉嫌抢夺一案具有没有违法 事实的情形,决定终止调查。如上所述,沂源县公安局在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做出的终止决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维权的权利,认定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特向上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已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申请人称:一、某某村李某1、李某2涉嫌抢夺案没有抢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1月13日8时许,李某1、李某2夫妇因家中一只母鸡丢失,将其邻居张某1、刘某1家喂养的一只母鸡误认为自家丢失的母鸡并抱走,刘某1在场用语言制止未果。张某1听闻此事后向李某1索要其被抱走的母鸡,李某1称母鸡是其自家喂养拒绝归还,后张某1心脏病复发住院治疗。11月13日16时许,处警人员在李某2家院落一水缸内发现一淹死母鸡,经李某1、李某2确认淹死的母鸡为其丢失的母鸡。后李某1、李某2主动将抱走的母鸡送还张某1家中,并向张某1、刘某1夫妇赔礼道歉,张某1、刘某1夫妇拒绝接受对方道歉。以上事实有李某1、李某2的陈述和申辩;张某1、刘某1的陈述;现场处警录像;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1、李某2因张某1、刘某1喂养的一只母鸡与其丢失的母鸡外貌相似度较高,误认为张某1、刘某1喂养的一只母鸡是其丢失的母鸡,故将张某1、刘某1喂养的母鸡抱走。根据当事双方对李某1家丢失母鸡及张某1家被抱走母鸡的陈述,结合现场处警录像、现场照片中李某1家丢失母鸡的外貌特征,可进一步证实两只母鸡外貌相似度较高。处警人员到场后双方均同意根据鸡的生活习性,待天黑后鸡自行到谁家夜宿来判断鸡的归属问题。因此李某1、李某2将张某1、刘某1喂养的母鸡抱走,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综上,我所认为李某1、李某2没有抢夺违法事实。二、沂源县公安局东里派出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李某1、李某2将张某1喂养母鸡抱走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抢夺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沂源县公安局东里派出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三、某某村李某1、李某2涉嫌抢夺案程序合法。某某村李某1、李某2涉嫌抢夺一案,由张某1报案至我所,报案后我所依法审查,因本案涉案价值明显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我所及时受理为治安案件,依法询问了违法嫌疑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后因本案没有违法事实,我所依法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履行了法定程序,程序合法。四、申请人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一)申请人张某1称李某1、李某2无端跑到申请人家中鸡圈内强行抓取申请人喂养的鸡。经我所调查,李某1、李某2到申请人家中鸡圈内抓取申请人喂养的鸡,并不属于无端行为,原因为李某1、李某2家鸡丢失的鸡与申请人喂养的鸡外貌相似度较高,且两家为紧邻关系,两家仅一铁丝网相隔,误将申请人喂养的鸡认作其丢失的鸡。(二)申请人称到第三人家中讨要未果,致申请人旧病复发,住院治疗,花费大量医药费用,造成申请人经济及精神伤害的严重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涉及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民事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综上所述,某某村李某1、李某2涉嫌抢夺一案,沂源县公安局东里派出所对其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沂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查,维持我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第三人李某1、李某2未向本机关提交对申请人张某1复议申请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第三人不提交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5日15时7分,张某1报称2022年11月13日8时许,李某1、李某2夫妇到其家院落中将其饲养的一只母鸡抢走,价值100余元。被申请人接警后,于当日将案件立行政案件查处,指定了案件主办人,对张某1进行了两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对李某1、李某2进行了传唤,对其两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对刘某1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李某1、李某2的户籍信息及犯罪情况进行了查询。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向张某1、刘某1进行损害赔偿权利告知,制作了办案说明、对案件进行了法制员审核,经过审批后,被申请人作出了源公(东)行终止决字〔2022〕1XXX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该案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分别向张某1、刘某1、李某1、李某2送达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张某1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源公(东)行终止决字〔2022〕1XXX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源公(东)受案字〔2022〕1019X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件主办人指定书、源公(东)行传字〔2022〕1018X号、101XX4号传唤证、张某1、李某1、李某2、刘某1的询问笔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处警人员现场拍摄照片、损害赔偿权利告知书、淄博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单、沂源县公安局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办案说明、法制员审核案件表、源公(东)行终止决字〔2022〕1XXX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说明、接处警视频等证明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对于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被申请人接到张某1的报警后,履行了受案、调查等程序,通过勘查现场、对相关人员询问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取证,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进行了送达,案件处理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张某1、刘某1、李某1、李某2的陈述申辩、处警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实某某村李某1、李某2涉嫌抢劫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源公(东)行终止决字〔2022〕1XXX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东里派出所作出源公(东)行终止决字〔2022〕1XXX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