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3〕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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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23-533798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2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3〕11号
申请人苗某1。
被申请人沂源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健康路三号。
申请人苗某1对被申请人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源自然资执罚字〔2022〕LS0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7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2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2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