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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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23-533798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2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3〕3号
申请人王某1。
被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沂源县历山路5号。
第三人沂源县某某食品经营部。
申请人王某1对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在第三人的拼多多店铺购买蚕蛹包装日期无法看清月份且墨水印存在涂抹的痕迹,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举报有限公司不立案的结果反馈》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王某1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2023年1月13日收到王某1的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予以受理。经审查,沂源县某某食品经营部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