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2〕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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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80P/2022-526800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9-2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司法局 |
申请人马某1。
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
第三人王某1。
申请人马某1不服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作出源公(燕)行罚决字〔2022〕10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王某1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怀疑办案派出所为达特殊目的,办案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简单粗暴,一刀切式执法,违背公安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1,违背公安部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并凸现教育公民自觉守法,而不是处罚公民自觉守法,激化社会矛盾。2,拒绝执行公安部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第一百八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等调解处理程序,在申请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和被侵害人达成和解,并极赔偿被侵害人损失,不追究被侵害人的错误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申请人对办案人员明确表述已经跟被侵害人达成和解,被侵害人也去派出所表示撤案,派出所表示必须我们双方一起去派出所办理的情况下,办案派出所仍然违背公安部令,玩忽职守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激化矛盾,违背和谐社会宗旨。违背习主席在依法治国会议上强调指出的,执法不光有力度还要有温度。让申请人觉得燕崖派出所涉嫌存在“以罚代管”“选择性执法”“逐利式处罚”等行为。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办案民警违反法律程序规定,恐吓申请人,希望贵单位不会官官相护,履行依法治国,公正司法的使命,为申请人依法依规,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处理办案民警。
被申请人称:一、马某1故意损毁财物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6月X日X时X分左右,马某1因故将王某1停放的一辆轿车前侧叶子板踹坏。案件发生后马某1主动对王某1的损失作出赔偿,并取得王某1的谅解。以上事实有马某1的陈述和申辩,王某1的报案材料,监控录像及维修单据等证据证实。二、沂源县公安局对马某1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法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一)情节显著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马某1故意损毁财物,我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马某1行政处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衡量了处罚意见的合理性,适用法律正确。 三、马某1案程序合法。马某1故意损毁财物一案,由王某1报案至我局,后依法及时进行了受案,依法询问了违法嫌疑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违法嫌疑人马某1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后依法作出对马某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了法定程序,程序合法。四、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并不是办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该案中,马某1在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损失价值630元,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且双方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马某1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马某1故意损毁财物一案,沂源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沂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查,维持我局的处罚决定。
第三人王某1未向本机关提交对申请人马某1复议申请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第三人不提交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X日,王某1到被申请人处报警,称2022年6月X日X时许,其停放的轿车的驾驶门前面板被破坏,损失价值800余元。被申请人接警后,于2022年6月X日将案件立行政案件查处,当日对王某1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案涉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了拍照固定。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对马某1进行了两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对王某1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日收到王某1提交的被损毁车辆维修单据原件一张。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对马某1进行了第三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向马某1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当日王某1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谅解书。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对马某1作出源公(燕)行罚决字〔2022〕10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6月16日向马某1进行了送达。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向王某1送达源公(燕)行罚决字〔2022〕10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7日,马某1被执行行政拘留。马某1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源公(燕)行罚决字〔2022〕10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源公(燕)受案字〔2022〕100XX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王某1、马某1的询问笔录、案涉车辆受损情况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理审批表、源公(燕)行罚决字〔2022〕10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公(燕)送字第〔2022]335XX号送达回执、源公(燕)行拘通字〔2022〕3314X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明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对于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被申请人接到王某1的报警后,履行了受案、询问、调查取证等程序,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送达,案件处理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法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一)情节显著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被申请人提交的王某1、马某1的陈述申辩、车辆受损照片、谅解书、证据清单等证据材料,证实马某1有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同时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被申请人认定马某1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源公(燕)行罚决字〔2022〕10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对马某1作出源公(燕)行罚决字〔2022〕10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