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司法局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2〕24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80P/2022-526096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26 发布机构: 沂源县司法局

沂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源政复〔2022〕24号

发布日期: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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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米某1

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

第三人米某2

 

申请人米某1不服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作出源公(西)行罚决字〔2022〕10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022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米某2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的源公(西)行罚决字〔2022〕10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说:米某1雇用本村木匠张某1一辞不成立,不存在雇用,与雇用粘不上边。再者:未经米某2同意把米某2的树砍伐。是砍伐树事实。米某3之父于3月21日死亡次日安葬,坟前有一趟花椒树,地西邻米某2,放眼一看都意为花椒树是两家地界,榆树在这趟花椒树以东,此地两家撂荒多年,米某3在外上班常年不在家,要不是埋人谁也不到荒地里来,只是太高的杂草和乱杂树棵没有找界石。误意为这趟花椒树就是两地分界线,把树刹倒后米某2说是刹的他的,众人这才地两头找界石,如梦初醒,方知刹错。米某3姐弟俩当晚给米某2送去现金作为树木损失补偿,赔礼道歉。其树木物归原主,不存在财产之争。木匠刹后树后,树木作价150元(壹佰伍拾元正)没及时装车,尚未付款。此案所对树木价格评估,以及方量与实际悬殊之大,应按当时、当地的价格和实际方量评估。3月某日是米某3先父死亡第六天,按传统的民族习俗其子女在坟前相守七日,时间在傍晚时分,待天黑出星后撤回灵棚。当日米某1在疫情防控点执班,换岗后回家也正是这个节点戴上帽子就去坟地了,每天都是米某3姐弟俩去守坟,她俩早已到位,米某1因执班的原因来的稍晚点,毕竟死者是亲叔父,作为她姐弟俩的兄长与其作个伴也是理所应当的。此时在坟前闲聊,米某3说起先父生前曾说过把宅子周围的树清理清理,俺住的房屋周围又没有树,原来说的是这里啊!我明白了。之后又啦起邻居家近20年的遭遇,其猝死数年后在其坟前有棵大梧桐树,树根扎入坟中,坟底有粗跟,上边树棵把坟盖石撑高近20公分,这家人家灾祸不断,先是20岁的儿子病死两年后十岁的孙女死于车轮之下,事隔几年女主人车祸身亡,其长子因家遭不幸常年有病。不想信风水迷信,但是赶巧了都发生在同一家,被逼无耐找先生看,于林墓有关,只好迁坟。迄今十多年过去了,家族相继平安,吉祥度日。说到这里她姐弟俩当即决定把坟前的这棵榆树刹了,米某3说,自己的么刹了就是,米某3问了一句怎么刹呢?商量卖给本村木匠张某1,米某3说怎么和他说:没有他的电话噢,米某1说,你在外地上班,不和这些人打交道是没有,我有他的电话,随即掏出手机找到张某1的号码,此时天已黑了,米某3说眼色不大好看不大清了,抉就你手机给他打吧,米某1没推辞就把电话打给了张某1,打电话时她姐弟俩都在场,米某3坐在榆树东边的石头上,他姐米某4倚榆树坐着,我在榆树北边石头上坐着打的,时间、地点、在场人都很明确,并有通话记录,这算不算受委托?口头委托也应该算数吧?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不应该是米某1,不就是受米某3之托给木匠打了个电话吗?刹树也是受米某3的委托,不论怎么颠倒是非,向办案人员提供的笔录供词与事实不符,有违良心。再者,事发当晚米某3姐弟俩主动给米某2送去现金作为损失补偿又是何意。赔礼道歉又怎么解释呢?于情于理均心知肚明。地不是我的,坟里埋的不是俺爹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是打了电话是瞎操心还是受主家之托。以上是事情的全部经过,把一切责任都推在我身上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我不该承受的,不想蒙受这不白之冤,综上所述句句实情,青天在上,无半字谎言,敬请领导给予查明真相,还我清白。

申请人称:一、米某1故意损毁财物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3月某日,米某1雇用本村木匠张某1,在未经米某2同意的情况下,将米某2位于某地里的一棵榆树砍伐。经鉴定,被破坏榆树在评估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柒拾柒元五角整(2377.5元)。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米某1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米某1故意损毁财物案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米某1故意损毁财物,我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对米某1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衡量了处罚意见的合理性,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三、米某1故意损毁财物案,程序合法。米某1故意损毁财物案由米某2报案至我局,报案后我局依法及时进行了受案,依法询问了违法嫌疑人米某1,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后依法对米某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了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米某1故意损毁财物案,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请沂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查,维持我局的处罚决定。

第三人米某2未向本机关提交对申请人米某1复议申请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第三人不提交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某日,米某2到沂源县公安局西里派出所报案,称其位于某地一颗榆树被人砍伐。被申请人民警接警后,对米某2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将案件立行政案件查处,当日被申请人对张某1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4月23日,被申请人聘请评估公司对案涉树木价值进行鉴定。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米某3、米某4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对米某1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5月13日,评估公司出具《报告书》。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并于当日向米某2、米某1进行了送达。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对米某2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对米某3、米某4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于当日对米某1进行告知公告。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作出了源公(西)行罚决字〔2022〕104XX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6月8分别对米某1、米某2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源公(西)行罚决字〔2022〕10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源公(西)受案字〔2022〕100XX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米某2、米某1、张某1、米某3、米某4的询问笔录、办案说明、源公(西)鉴聘字[2022]1008X号鉴定聘请书、源公(西)鉴通字[2022]33XXX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评估公司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公告告知照片材料、源公(西)审字[2022]103XX号行政处理审批表、源公(西)行罚决字[2022]10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公(西)送字第[2022]335XX号送达回执、送达录像等证明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对于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被申请人接到米某2的报警后,履行了受案、调查、委托鉴定、处罚告知、审批等程序,通过对相关人员询问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取证,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送达,案件处理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提交的米某2、米某1的陈述申辩、张某1、米某3、米某4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2022年3月某日,米某1将米某2的榆树砍倒,经鉴定价值2377.50元的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米某1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源公(西)行罚决字〔2022〕10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沂源县公安局作出源公(西)行罚决字〔2022〕10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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