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3〕327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3-541274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04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3〕327号)

发布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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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3327

 

当事人名称:沂源天诺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B0D65P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瑞阳路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370323********0439

2023531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冰柜内发现待售的1包散装带鱼,该散装带鱼外包装正面印有221210日,该散装带鱼外包装底部印有2021年,出现两个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2023531日经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等调查取证工作,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202376日该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是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干鲜果品、蔬菜、饮料、酒水、农副产品、电子产品、水产品、保温材料销售等经营的公司

20235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在店内冰柜内放着待售散装带鱼的名称为:带鱼段,配料:精选带鱼,食用盐,执行标准:GB/T18109,食用方法:剥离外袋,红烧、糖醋,储存条件:-18℃以下冷藏,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221210日。2021年 生产商:温岭市松门荣阳冷冻厂,地址:温岭市松门镇金港路南侧,12.5 营养成分表。上述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930元,发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后未售出。

案发后,当事人未提供上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供货方资质,未提供进货单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情况和上述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购进上述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现场照片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照片打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食品的标签情况和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源市监行强字(2023)0801396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源市监延强(2023)007号)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违法食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7《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

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当罚(2023)0801705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予以警告的事实;

9、《整改报告》1,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的情况。

20237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3327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一种食品通常只有一个生产时间,涂改、遮挡、覆盖、擦抹、撕毁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其目的是变相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限,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标示有两个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超期食品尚未售出货值较小,案发后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符合减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0801396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