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3〕183号) | ||
---|---|---|---|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3-53522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0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3〕183号
当事人:沂源县石桥镇石桥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204X3703231******
经营场所 :沂源县石桥镇
负责人:杨*光
身份证号码:372828********3312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未能提供2021年药品购进验收记录,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2021年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取得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23年4月20日,该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是经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的卫生室。具有用药资格。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仅保存了2022年1月15日到2023年4月11日的购进验收记录,未能提供2021年的购进验收记录,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证明材料通知书,由当事人负责人签收。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提供2021年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3年4月12日现场检查的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3年4月18日现场检查的情况;
3、现场检查发现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药品购销记录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事实;
5、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资质及主体资格的事实;;
6、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杨新光的身份信息;
7、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前期对当事人下达执法文书的事实;
8、限期提供证明材料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前期对当事人下达执法文书的事实;
9、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2023年4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3〕183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和听证权利。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 卫生室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符合药品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和相关资料。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购进验收记录和保存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期为药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药品有效期不满二年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前期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并未即时整改,情节严重。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5月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