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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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3-13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2〕610号)

发布日期: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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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2610

 

当事人名称:青州市永一康家电经营部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1******7X37

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邵庄镇

经营者:李*广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1********6513

20221228日,经举报人反映,当事人销售三无产品,要求查处。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当日报经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有关证人、抽样取证检验等调取相关证据,于202324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是经青州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0221215日,当事人获得河南世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以其名义开展捐赠活动,并销售净水机、暖风机。当事人先以向乡镇民政所捐赠洗衣液、皂粉、食用盐等物品的形式,取得村两委人员联系方式,后联系乡镇村两委进行捐赠,并委托村两委干部,以村两委干部的名义在村民微信群内发布以下消息:

好消息好消息,冬季到来,煤炭涨价,老百姓冬天怎么取暖呢?为让咱村广大群众度过今年突如其来的寒冬(情系百姓温暖过冬,我为群众办实事,献爱心活动)已到咱村,现有爱心企业为咱村提供了可以移动可以壁挂的冷暖小空调30台。(产品能用冬夏两个季节、产品特点简单易操作、安全、节能、环保,原价1280,个人只需支付180元,咱村只有30个名额,大家抓紧时间报名,先报先得,时间有限报晚了,就没名额了,产品实行国家三包政策,质量售后双保证,产品有质量问题,三个月内免费换新,一年内免费维修。(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优先报名)大家抓紧时间单独找我报名, 电话:1……(为各村的村两委干部电话号码),吸引村民报名订购并销售。

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产品,标签标识如下:1、产品名称:AIUIX,室内加热器(壁挂式暖风机)(以下称奥克斯暖风机);型号:LM-JD3;稳定功率:1800w;执行标准:GB4706.1-2006 GB4706.23-2007。奥克斯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监制,生产企业:广州市浪木电器有限公司;2、产品名称:JUYAOG,室内加热器(壁挂式暖风机)(以下称九阳暖风机);型号:LM-JD3;额定功率:1800w;执行标准:GB4706.1-2006 GB4706.23-2007。广东九阳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生产企业:广东九阳科技有限公司。

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425台暖风机(2022111日从成都恒李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九阳暖风机250台产品,进价125/台。于202111月和20221223日,从浪木电器有限公司购进175AIULX奥克斯暖风机,进价123/台。实际销售价格是180/台),由于当事人在销售产品时,销售场地不仅限于沂源县境内,销售过程中也没有详细的销售记录,对已确认的销售单据进行统计,共计销售暖风机93台,售价180/台,进价123/台,获利5301元。

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其库存的奥克斯暖风机进行抽样检验,经淄博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于202311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4706.23-2007GB4706.1-2005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0801196)、《产品扣押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暖风机的库存情况;

2.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存储、销售产品的具体情况;

3.松崮村两委干部、村民,汶源二村村民《询问(调查)笔录》3份,产品照片打印件4张,群内消息截图1张,付款信息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在村内微信群内宣传的情况,以及村民购买产品的情况以及购买的过程。

4.广州市浪木电器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2份、成都恒立诚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购进情况;

5.当事人提供广州市浪木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九阳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检验报告照片打印件1份,强制性产认证证书2份,证明企业的主体信息以及产品认证情况;

6.捐赠函、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与河南世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

7.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单据照片打印件7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的事实;

8.经当事人确认的微信群内消息截图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宣传产品的信息具体情况;

9.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产品信息情况;

10.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情况。

2023223日,本局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2610号),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采用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行为影响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当事人在采购暖风机过程中,采购人员为当事人,并未以河南世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采购。销售产品时,先以捐赠名义向村内捐赠物品,捐赠完成后,当事人提供宣传消息模板,并将模板内联系方式改为村两委人员电话,让两委干部在村微信群发送消息,致使村民误以为是政府合作企业(爱心企业)来村内献爱心”“有补贴,让村两委为其背书;宣传中的冷暖小空调,实际为暖风机,不具备制冷能力;同时当事人销售产品前或者销售过程中,从未以1280/台的价格销售过该产品。当事人以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其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301元,上缴国库;

3.罚款5301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