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服务指南】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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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5-532931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6-1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盐业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权。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承办机构和受理条件:
承办机构:县市场监管局各执法办案科室、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受理条件: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
四、办理基本流程
见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五、办理时限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二)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沂源县市场监管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可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3242170
信函投诉:沂源县历山街道历山路5号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30 ~12:00
下午:13:30~17:00(冬季)
办公电话:0533—3242170
办公地址:沂源县历山街道历山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