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4-543525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7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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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参检单位 检查依据
1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发改局、沂源县工信局、沂源县文旅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发改局、沂源县工信局、沂源县文旅局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 1-12月
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1-12月
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1-12月
1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发改局、沂源县工信局、沂源县文旅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发改局、沂源县工信局、沂源县文旅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发改局、沂源县工信局、沂源县文旅局
1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1-12月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人社局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12月
2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住建局、沂源县卫健局、沂源县商务局、沂源县文旅局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3.《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至第四十九条
3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工信局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对食品小作坊的行政检查 食品小作坊的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等情况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综合执法局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条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食品销售者的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经营过程控制等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综合执法局、沂源县商务局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3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商务局、沂源县卫健局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行政检查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 对小餐饮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小餐饮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商务局、沂源县卫健局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资质、经营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等 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工信局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4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检查养老机构特种设备。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沂源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1-12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充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1-12月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