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2023年度沂源县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3-537747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5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度沂源县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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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主体 参检单位 检查依据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落实旅客信息登记情况,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各类宾馆、旅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公安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1、食收购者备案情况
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
3、食收购者支付售款情况
4、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
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
6、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
7、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
8、其他有关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等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3-11月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 汽车维修
企业
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12月 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12月 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是否存在未在明显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用地面积及修建超标准墓位等问题。 全县殡葬服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覆盖,每年一次 1-12月 县民政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机构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从事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是否存在提供殡葬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时存在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全县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覆盖,每年一次 1-12月 县民政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养老机构是否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开展运营。 全县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按20%比例抽取,每年一次 1-12月 县民政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全县县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检查 2022年度年报情况、换届选举情况、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重大活动报告情况及业务活动情况等内容。 全县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按5%比例抽取,每年一次 1-12月 县民政局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2.《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7.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5%,每年1次 1-12月 县司法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第六条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1-12月 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各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企业的10%,每季度一次 1-12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
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6.《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第三条
7.《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企业的10%,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校园用气安全检查 现场检查校园食堂、锅炉房等场所使用燃气是否符合要求条件和规范要求 全县学校或者供气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使用燃气学校的10%,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教体局等相关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取得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猎捕、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取得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自然资源局 县森林公安局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的检查 检查商户是否有越门出摊或不遵守门前五包的情况 个体工商户、沿街企业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1-12月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学校落实安全等工作管理情况 学校安全等工作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 全县所有学校(幼儿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警大队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情况 校外培训机构是否依法依规办学 全县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20%;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4.《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第四条
5.《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第六条
对我县各代理记账机构资质、记账情况进行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等 代理记账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及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预计6月-10月,具体时间以省厅、市局通知为准 县财政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9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各建筑施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5%,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 1-12月 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第五十四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等落实情况 列入水利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单位(工程)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每年至少1次 1-12月 县水利局 县应急管理局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
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至少抽查1次。 1-12月 县水利局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农药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12月 县县农业农村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包装标签、登记证号,原料与登记一致性、企业生产条件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县农业农村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县农业农村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企业准入要件完备情况、企业油品购进台账情况、企业加油设施罩棚标注企业名称合规情况 加油站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不定向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7% 1-12月 县商务局 县公安局等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要求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检查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对旅行社依法设立的检查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旅行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对旅行社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检查 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对旅行社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查 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
对旅行社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的检查 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对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遵守《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检查 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遵守《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四条
对旅行社其他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 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四条
文物安全检查 1.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2.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博物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 1.《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至五十九条
3.《长城保护条例》第四条
4.《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5.《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7.《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
8.《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9.《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2修改版第三条
1、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的检查2、对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检查  1、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2、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艺术品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
对娱乐场所依法设立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娱乐场
所经营
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12月 县卫生健康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金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3月-12月 县应急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3月-12月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提供统计资料情况,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网上直报      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按1%比例抽取,年内不少于1次 1-12月 县统计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  1类,2类.3
类放射源应用
单位,乙级非密
封放射性物质
工作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
不低于70%,每
年抽查1次
1-12月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县应急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对民爆领域安全检查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内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100%,每年检查1次 1-12月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公安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2021年6月修订)第六十五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条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
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等相关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行政检查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等相关部门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等相关部门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等相关部门
学生服质量监督检查 1.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2.学生服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3.学生服是否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4.禁止性质量义务落实情况: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1-12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教育和体育局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