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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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2-522680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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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10.《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1.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 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 3.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4.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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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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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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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5.《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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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1.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 2.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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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1.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5.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6.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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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企业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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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对专利证书合法性信息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2、《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的检查 |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信息,授权专利专利登记证书 2、有效专利维持信息 3、专利变更授权委托书 |
各类市场主体 | 1、《广告法》12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3、《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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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 1、专利真实性材料 2、专利授权证书 3、有效专利维持信息、专利变更授权委托书 |
各类市场主体 |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2、《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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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 1.《商标法》第十六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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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印制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5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 1.核实: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 2.检查:检查代理过程中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检查是否存在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违法名单。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6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 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3.《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至第四十九条。 |
7 |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 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的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超出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8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9 | 计量监督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对计量标准建设和运行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抽样检测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总局令第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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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 1.《计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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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行政检查 | 1.《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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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计量监督检查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对计量单位使用方进行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集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对计量检定机构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情况,计量标准建设和运行质量,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沂源县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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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1.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是否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文号 2.发布相关广告的内容是否与广告审查批准的文件相一致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 3.《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1.是否建立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2.是否按要求保存广告业务档案 3.是否收取核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4.是否收取核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5.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 |
《广告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 ||||||||
11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测项目 | 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12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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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检查 2、对压力容器安全的检查 3、对电梯安全的检查 4、对气瓶充装安全的检查 5、对起重机械安全的检查 6、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的检查 7、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的检查 8、对锅炉安全的检查 9、对压力管道安全的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14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1.是否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2.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3.是否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4.是否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6.是否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2.《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 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第39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令)。 |
15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 | 1.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2.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3.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4.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是否公开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 | 1.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2.团体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3.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规定 |
社会团体 | 《标准化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
16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食品小作坊的行政检查 | 食品小作坊的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等情况 | 小作坊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条。 |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 食品生产企业 |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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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食品销售者的行政检查 | 经营资质的检查、经营条件的检查、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食品贮存的检查、问题产品召回情况、标签说明书广告情况。 | 食品销售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16年施行)第九条。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经营资质的检查、经营条件的检查、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食品贮存的检查、问题产品召回情况、标签说明书广告情况。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人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是否明确人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网络食品销售单位 |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16年施行)第九条。 | |||||||
对生产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资质、经营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等情况 | 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单位 |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 |||||||
17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查 | 农产品批发市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条。 |
18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 餐饮单位的亮证经营、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索证索票、原料贮存、加工制作过程、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 餐饮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
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 | 对小餐饮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小餐饮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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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餐饮经营的监管 | 餐饮单位的亮证经营、信息公示、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索证索票、原料贮存、加工制作过程、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 网络餐饮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 1.《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
19 | 直销行为的检查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重大变更情况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未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直销员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未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报备和披露信息 | 直销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半年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
20 | 对药品的检查 | 对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 对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药品零售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 |
对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对药品使用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 | |||||||
对疫苗的检查 | 对疫苗冷链运输、储存的检查 | 疫苗接种单位、疾控机构 | 《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 |||||||
21 | 对医疗器械的检查 | 对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 | 对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检查 | 医疗器械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四条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检查 | 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检查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四条 | |||||||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检查 |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的检查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单位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 |||||||
22 | 对化妆品的检查 | 化妆品监督检查 | 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按3%比例抽取,每季度一次 | 1月—12月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