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05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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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领域

常见问题表现

法律依据

违法责任

风险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科室及联系电话

1

信用

监管

不按时年报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向社会公示,并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1月1日-6月30日按时年报

信用监管科

2329708

2

年报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向社会公示

真实填写年报公示信息

信用监管科

2329708

3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及时变更登记住所

信用监管科

2329708

4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营业执照

信用监管科

2329708

5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条例》

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6个月后可申请信用修复

处罚信息满6个月后向公示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监管科

2329708

6

价格

监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按规定明码标价

价监科

7853358

7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按规定明码标价

价监科

7853358

8

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

价监科

7853358

9

经营者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

价监科

7853358

10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

价监科

7853358

11

竞争执法

市场混淆行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提高经营者自主保护意识

反不

正当竞争科

7853305

12

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提高经营者学法守法意识及对法律法规的敬畏

反不

正当竞争科

7853305

13

违规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经营者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经营者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由专人对经营者有奖销售方案进行审查指导

反不

正当竞争科

7853305

14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通过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

《反不正当竞争法》

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对经营者经营行为加强指导,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

反不

正当竞争科

7853305

15

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提高经营者学法守法意识及对法律法规的敬畏

反不

正当竞争科

7853305

16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提高经营者学法守法意识及对法律法规的敬畏

反不

正当竞争科

7853305

17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经营者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提高企业自主保护意识,由专人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反不

正当竞争科

7853305

18

网络交易

未依法公示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许可备案等信息

 

《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信息或链接标识

市场科

2343799

19

未提请注意终止电子商务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台或网店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

市场科

2343799

20

(平台)经营者未显著区分平台自营与非自营业务

《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市场科

2343799

21

(平台)未按时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市场科

2343799

22

(平台)未协助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应当予以配合

市场科

2343799

23

(平台)未记录、保存商品服务信息、交易信息

《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逾期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市场科

2343799

24

合同监管

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4号)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合同法规学习,由专门人员对拟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审查

市场科

2343799

25

广告监管

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我国国旗、国徽,军旗、军徽

 

《广告法》等

可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等处罚

加强广告普法宣传,定期培训指导,专人负责帮助企业做好广告发布前审查

广告科

2920477

26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最优等绝对化用语

《广告法》等

可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等处罚

加强广告普法宣传,定期培训指导,专人负责帮助企业做好广告发布前审查

广告科

2920477

27

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广告法》等

可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等处罚

加强广告普法宣传,定期培训指导,专人负责帮助企业做好广告发布前审查

广告科

2920477

28

广告中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广告法》等

可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等处罚

加强广告普法宣传,定期培训指导,专人负责帮助企业做好广告发布前审查

广告科

2920477

29

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广告法》等

可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等处罚

加强广告普法宣传,定期培训指导,专人负责帮助企业做好广告发布前审查

广告科

2920477

30

广告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广告法》等

可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等处罚

加强广告普法宣传,定期培训指导,专人负责帮助企业做好广告发布前审查

广告科

2920477

31

产品质量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产品质量法》等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产品质量法规学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质量监督科2343299

32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产品质量法》等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加强产品质量法规学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质量监督科2343299

33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产品质量法》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加强产品质量法规学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质量监督科2343299

34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产品质量法》等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开展检查

质量监督科2343299

35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产品质量法规学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质量监督科2343299

36

食品生产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加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有问题及时咨询市场监管或者行政许可部门

食品生产流通科2343911

37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企业加强自律,落实主体责任,摒弃侥幸心理,严格落实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严厉处罚违规操作

食品生产流通科2343911

38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等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格落实质量控制各项制度,克服惯性思维、经验主义,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从源头抓起、从落实制度入手的思想

食品生产流通科2343911

39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等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牢固树立品质是产品基础、安全是产品底线的意识,克服在生产上敷衍、在标签上用功的思想,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始终以法律、法规、标准为企业一切活动的基本依据

食品生产流通科2343911

40

未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等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树立法规制度意识,严格落实生产过程的各项规定要求,克服盲目自信和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出厂检验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最后一道防线的意识

食品生产流通科2343911

41

食品流通

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等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销售者加强食品安全日常自查和管理

食品生产流通科2343911

42

未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安全法》等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履行查验义务

食品生产流通科2343911

43

食品经营许可证超期

《食品安全法》等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随时关注许可证有效期,建议提前1个月办理延续手续

食品生产流通科2343911

44

食品未按照标识温度贮存

《食品安全法》等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按照食品标签标识的温度贮存,关注贮存温度等条件

食品生产流通科2343911

45

健康证过期

《食品安全法》等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建议过期之前半个月,提前办理健康证

食品生产流通科2343911

46

餐饮服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

《食品安全法》等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采取行政约谈等多种形式,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主体责任

餐饮服务科7853009

47

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行为

《食品安全法》等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督促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严格按照规范加工制作食品,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和留样管理。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餐饮服务科7853009

48

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货查验等义务不履行

《食品安全法》等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把入口关,坚决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原料可靠

餐饮服务科7853009

49

食品突发应急事件处置不够全面

《食品安全法》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监管部门要坚决摒除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对食品突发应急事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件2小时报告和舆情24小时反馈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处置。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通知教育、卫健等部门做好协同工作,第一时间安抚受害人情绪,避免次生舆情

餐饮服务科7853009

50

食品抽检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食品安全法》等

处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积极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抽检特食科7853321

51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等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拘留等

 

加强生产管理和进货查验,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抽检特食科7853321

52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法》等

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检验机构加强自律,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虚假报告产生

抽检特食科7853321

53

特殊食品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法》等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抽检特食科7853321

54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等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拘留等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出厂检验,杜绝非法添加药物成分

抽检特食科7853321

55

药品

监管

从未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药品管理法》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要求落实

药械化科7853317

56

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药品管理法》等

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要求落实

药械化科7853317

57

计算机管理系统未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或者未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要求落实

药械化科7853317

58

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或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落实

药械化科7853317

59

处方药未凭医师处方销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药械化科7853317

60

医疗器械

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医疗器械法规学习,提高器械管理水平,严格落实运输、贮存相关规定

药械化科7853317

61

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督促企业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药械化科

7853317

62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指导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把好进货关;指导企业加强仓库管理,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落实先进先出等措施,把好是用管

药械化科7853317

63

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没收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加强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学习,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等制度,做好源头防控

药械化科7853317

64

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三类零售企业未建立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法规宣贯,督促企业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按照要求健全完善销售记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药械化科7853317

65

化妆品监管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加强化妆品法规学习,定期清理过期化妆品

药械化科7853317

66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最小销售单位无标签、进口无中文、普通化妆品明示或暗示特殊功效)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严格落实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化妆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药械化科7853317

67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加强化妆品法规学习,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药械化科7853317

68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加强化妆品法规学习,严格落实对进驻单位的管理报告义务

药械化科7853317

69

对化妆品不良反应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加强法规学习,增强守法意识

药械化科7853317

70

化妆品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声称“食品级”、“干细胞化妆品”、“药妆”等情形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广告法》等

可处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等处罚

加强广告法规学习,由专门人员对拟发布广告进行审查

药械化科7853317

71

特种设备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处1-10万元罚款

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特监科2329792

72

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处1-10万元罚款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特监科2329792

73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责令停止使用,处3-30万元罚款

加强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特监科2329792

74

电梯使用单位未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处2-10万元罚款

加强学习宣传,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电梯的使用管理

特监科2329792

75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处1-10万元罚款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特监科2329792

76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要求,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并对上述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监科

2329792

77

知识产权保护

假冒专利行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等行为。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山东省专利条例》等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加强专利法律法规学习,规范专利标识标注行为

知保科

3242727

78

侵犯驰名商标行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

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加强商标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不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

知保科

2344799

79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等行为。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商标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知保科

2344799

80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行为

《商标法》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加强商标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知保科

2344799

8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指导电商平台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引导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主体责任

知保科

2344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