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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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6-26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标准

发布日期: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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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标准

第一部分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检查内容(提供的材料为纸质或电子版均可)

1. 检查化妆品经营者能否提供制度文本,内容至少包括: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产品质量合格证 明及查验方式、化妆品进货记录要求、化妆品进货查验相关凭证 和记录保存期限要求。

2. 抽查产品(包含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的化妆品)供货单 位主体资格证明。是否能提供购进记录或者供货票据、记录或者 票据中信息是否包含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 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确保产品可追溯。

3. 询问负责查验的人员是否熟悉注册或备案证明查验方法, 合格证明查验方法。

4. 抽查进口化妆品,能否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二)常见问题

1. 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记录内容不全。 部分产品未记录或保存购进票据,例如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的化妆品。

2. 无供货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3. 产品不能提供或查找不到注册或备案证明。

4. 进口化妆品不能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凭证中的批号与购进批号不同。

5. 网络销售者代发产品未对产品来源进行记录。

(三)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法律责任:《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核对

(一)检查内容

1. 询问负责查验的人员是否熟悉20235 1日后生产的 儿童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小金盾”标志和警示用语要求。

2. 抽查儿童化妆品,检查是否按规定标识儿童化妆品标识和 必要的警示用语;核对标签信息内容与国家药监局官网注册备案信息的一致性。

(二)检查依据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贮存运输与定期检查

(一)检查内容

1. 检查有特别贮存要求的化妆品贮存条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如需冷藏、避光的产品,关注不含防腐剂、易氧化、易变 色等有特殊贮存要求的产品。

2. 检查是否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通过外观可判断变 质或者被污染的产品。

(二)常见问题

1. 要求避光阴凉处保存的化妆品置于阳光下。

2. 试用装有变质表现。

(三)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化妆品 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五)项。

四、美容美发机构场所要求

(一)检查内容

抽查正在使用状态的化妆品,检查是否有对应的包装展示, 检查该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购货凭证。

(二)常见问题

1. 未展示销售包装,导致消费者无法查阅化妆品标签全部信 息。

2. 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记录内容不规范。

(三)检查依据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第二部分 经营行为

一、广告

(一)检查内容

检查店内店外电子和纸质广告宣传,查看普通化妆品是否宣传特殊化妆品功效,可对宣传美白祛斑、痘等产品重点关注。

(二)常见问题普通化妆品宣传特殊化妆品功效或者医疗功效。

(三)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 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法律责任:《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六十九条,《广告法》。

二、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不得自行配制化妆

(一)检查内容

1.检查现场有无化妆品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化妆品包 材等。

2.检查宾馆酒店等场所是否有分装化妆品行为。

(二)常见问题

1.美容美发机构购买原料配制化妆品给顾客使用。

2.宾馆酒店等购买原料或已配制好的半成品,自行配制或灌 装、包装。

3. 供货商将进口化妆品标签直接发给经营单位,由其自行粘

贴。

(三)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法律责任:《化 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五) 项。

三、不得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一)检查内容

检查标注的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无修改痕迹。重点关注进口化妆品、品牌化妆品和高单价化妆品。

(二)常见问题 经营者使用有机溶剂、打码机更改产品使用期限。

(三)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第三部分 经营产品

一、经营的特殊化妆品应当已经注册、普通化妆品应当已经 备案

(一)检查内容

1. 检查标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 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是否标有特殊化妆品注册号,注册号是否 符合编号规则。关注一些标适用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产品。抽查 货架普通化妆品,查看是否已经备案,是否与进货查验记录一致。

2. 检查与编号对应化妆品的注册或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3. 检查特殊化妆品生产日期是否在注册有效期内。

(二)常见问题

1. 标注特殊化妆品功效或者新功效的化妆品未注册;被检查 的普通化妆品不能查到对应的有效备案证明。

2. 同名称不同色号的化妆品(比如,染发产品)是同一化妆 品注册号。

3. 备案证明已于化妆品生产日期前注销。

4. 标签标识与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律责任:《化妆品监 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

二、产品标签

(一)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有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

2.抽查化妆品标签是否有产品名称、使用期限、净含量等内 容,2023 5 1 日以后生产和 2022 5 1日以后注册备案 的儿童化妆品是否有“小金盾”标志和警示用语。

3. 经营和提供的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中文标签。

4. 标签是否有宣称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等内容。

(二)常见问题

1. 产品标签内容不完整。

2. 普通化妆品标注误导特殊化妆品功效的内容。比如,净白 净斑防晒等。

3. 宾馆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无标签等。

4.2023 5 1日后生产和202251日后注册备案的 儿童化妆品标签未标注专属标志和警示用语。

(三)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儿 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法律责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第四部分 平台内经营者

一、信息披露

(一)检查内容

1.抽查平台内经营化妆品信息页面。重点抽查特殊化妆品、 儿童化妆品。检查公示的产品注册或备案号是否与产品实际注册号或备案号一致。公示的产品信息是否与备案或注册信息一致。

2.检查产品信息页面标签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清晰。

3. 检查经营儿童化妆品的,是否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 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二)常见问题

1. 未全面展示产品信息。

2. 展示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二、风险控制

(一)检查内容

根据已往抽检结果以及质量通告,检查是否停止经营抽检不符合规定特定批次的产品;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物质、儿童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是否履行公示义务。

(二)检查依据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附件2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
检查项目

一、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查看记录的经营者 信息(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是否完整。

2.抽查场内化妆品经营者,看是否有对应的记录信息,记录 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

3. 查看是否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包含 审查、检查、违法行为报告、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等工作要求。

4. 检查是否有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5. 查看日常检查计划和检查记录,查看是否对经营条件及化 妆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6. 检查日常检查记录和消费者投诉记录等的处理结果,查看 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是否制止和采取措施并报告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7. 询问相关负责人,近两年展销会举办情况和报告情况。

二、常见问题

1.未完整审查和记录全部入场经营者信息。

2.未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内容不完善,未开 展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3. 未开展经营条件以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查。

4. 未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三、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 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 一款。法律责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附件3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检查项目

一、检查内容

1. 检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 制度,查看是否包括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 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2.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机构设置或者人员岗位职责文 件,查看是否设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 量安全管理人员,机构或者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包括建立和实施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3. 检查是否建立平台内经营者登记档案,随机在平台内抽查 化妆品经营者,查看是否在登记档案中有身份、地址、联系方式 等信息,电话核实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

4. 检查平台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功能或机制,查看能否满 足对入网化妆品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 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核 验一致性的功能或检查工作机制。

5. 检查日常经营行为检查计划,查看检查频次和数量是否合 理,检查内容是否包含标签、注册备案信息一致性等内容。

6. 询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收集监管公开信息的方 式,开展平台内自查的自查记录。查看日常检查记录、自查记录 的检查结果和处置措施信息,查看是否对发现和通报的违法行为 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

7. 检查报告制度是否有季度报告制度、是否有违法行为涉及 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的情形的违法线索报告制度内容。对符合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重大违法情 形,是否采取停止服务的措施。

8. 检查平台是否为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披露提供必要的技术 支持和服务.是否开展化妆品有关法规知识宣传培训。

二、常见问题

1.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或内容不全;服务协议和 交易规则未包括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核、产品信息发 布规则、违法行为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2. 未设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

3. 检查记录信息不全。

4. 无法提供自查记录。

5. 未开展法规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内容不全。

三、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至十九条。 法律责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附件 4

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样表

 

 

 

购进

日期

化妆品 名称

注册证编号

/备案编号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限期使用日 /保质期

净含量

购进数量

供货者名称

供货者 地址

供货者联 系电话

验收人

验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