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5-541350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09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7-09
  • 字号:
  • |
  • 打印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食品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食品生产、采购、贮存、加工、检验、销售、运输等全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覆盖所有部门及从业人员。

3. 自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全程防控、风险导向、持续改进”原则,确保自查全面、真实、有效。

二、组织与职责

1. 成立自查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组长,生产、采购、质检、销售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分工与职责。

2. 自查小组职责:制定自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常规自查与专项自查;记录、汇总自查结果;督促问题整改与验收;建立并保管自查档案;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3. 各部门配合自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与现场支持,落实本部门整改措施。

三、自查分类与频次

(一)常规自查

1. 全面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对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涵盖资质合规、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控制、产品检验等核心内容。

2. 频次要求:AB级风险企业每年至少1次;CD级风险企业每年至少2次。

(二)专项自查

1. 针对特定风险隐患或监管要求开展针对性检查,出现以下情形立即启动: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相关问题;抽检监测不合格或被监管部门约谈;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保障;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等。

2. 专项自查可自行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

四、自查要点

   1. 资质与许可: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且信息一致;生产场所、工艺设备、食品类别等变更已按规定报备。

2. 环境与设施:厂区及车间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完好;洗手消毒、通风照明等设备正常运行;化学品单独存放并记录使用情况。

3. 进货查验: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的原料已检验;进货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后6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4. 生产过程控制:投料记录完整,不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原料及超范围添加剂;生产工艺与许可备案一致,关键控制点有记录;人流、物流无交叉污染。

5. 产品检验与留样:出厂检验项目符合标准,检验记录与生产批次对应;委托检验需签订3年以上有效合同;产品按规定留样,留样记录完整。

6. 贮存与交付:成品离地离墙存放,分区标识合格品、待检品、不合格品;贮存条件符合要求,温湿度有监测记录;销售台账信息完整,可追溯。

7. 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穿戴工作衣帽,个人卫生符合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8. 不合格品与召回:不合格品单独存放并按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按程序召回,有召回及销毁记录。

9. 特殊食品专项:专供婴幼儿及特定人群食品企业,需核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五、自查实施

1. 自查前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检查项目、标准及责任人;自查时如实记录问题,填写《食品安全自查表》,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2. 发现一般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后组织验收。

3. 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 自查结果与整改情况纳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结果运用

1. 自查结果作为员工考核、部门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自查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瞒报、漏报问题的严肃问责。

2. 定期分析自查数据,查找管理薄弱环节,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流程。

3. 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