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食品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 ||
---|---|---|---|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3-541348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0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采购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二、从生产加工单位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三、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仓库管理员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