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行处〔2023〕586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4-542738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31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行处〔2023〕586号

发布日期: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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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行处〔2023586

 

    当事人名称: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润生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DQMQOW

营业场所:沂源县城**路与**路交叉口

负责人:刘*

身份证号码:37282819******2X

邮编:256100  联系电话:139*****542

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经营的千恋®染发焗油膏标签未标注“本产品不适合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等内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25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扣押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取得了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10月22日该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洗化用品、日用百货、食品等销售的分公司。

当事人购进千恋®染发焗油膏用于销售。标签标注内容:千恋及图注册商标,一揉彩,姜植素配方;品名:千恋染发焗油膏,香港小洋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千恋一洗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广州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生产,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356,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及限用日期、产地、网址等内容。标签未标注警示语“本产品不适合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等内容。

现场摆放千恋®染发焗油膏共4盒,其中国妆特字G20191907(巧克力色)3盒,国妆特字G20191905(板栗色)1盒,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源市监行强字〔2023〕2023921号及《财物清单》)。

当事人购采购上述千恋®染发焗油膏7盒,进价6.3元/1盒,售价7.9元/盒,货值金额55.3元,已销售3盒,盈利4.8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所采购千恋®染发焗油膏化妆品进货凭证、供货商市场主体证明材料、生产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经营化妆品的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在现场取证、拍照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化妆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以及涉案产品的数量、实物情况等;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信息、涉案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等情况;

4)《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委托事项;

6)当事人进货单据2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化妆品的事实以及化妆品数量、进货价格;

7)涉案化妆品包装盒1个,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化妆品标签未标注“本产品不适合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内容;

8)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销售现场情况,包括售价、数量、品种等内容;

9)当事人所采购千恋®染发焗油膏化妆品进货凭证、供货商市场主体证明材料、生产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共36页,证明当事人采购有关化妆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0)投诉举报材料2件,证明案件来源以及涉案产品已经售出、产品的基本情况等。

2023年1031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3〕58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我局认为,化妆品标签是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径,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关键因素,其目的是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染发剂(表7)》“在产品标签上均需标注以下警示语: 染发剂可能引起严重过敏反应;使用前请阅读说明书,并按照其要求使用;本产品不适合 16 岁以下消费者使用;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在下述情况下,请不要染发:面部有皮疹或头皮有过敏、炎症或破损;以前染发时曾有不良反应的经历。”但当事人购进销售的千恋®染发焗油膏标签未标注“本产品不适合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3,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上缴国库;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921号);

3.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