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3〕317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3-541086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4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3〕317号)

发布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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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行处〔2023317

 

当事人名称:沂源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沂源县鲁村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23****03232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06495370323****001

住所:沂源县鲁村镇

业务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医疗,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恢复期病人康复治疗与护理,预防保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合作医疗组织与管理,卫生信息管理,老年养护、安宁疗护服务。     

经查明,当事人是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医疗等服务的事业单位,具有药品使用资格。

当事人采购药品用于日常诊疗服务活动。

2021年11月16日、11月29日,当事人分两次从山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采购氯化钠注射液400盒,用于诊疗服务活动。当事人采购该氯化钠注射液《商品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联)显示:

商品名称:氯化钠注射液

剂型:注射剂

规格:0.9%,10ml,90㎎*5支

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

产品批号:210345002C

生产日期/有效期至:2021-03-24,2024-02-29

批准文号:H41023038

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同批次药品400盒,单价3元/盒,货值金额1200元。

2022年9月7日,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收到“地方监督抽检-使用环节”药品检验任务,对山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氯化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3038,批号210345002C)进行检验,2022年10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书》(Y-C-

20220628)显示:

检查项目:pH值/可见异物,标准规定:应为4.5~7.0/应不得检出可见异物;细微可见异物如有检出,应符合规定。

检验结果:5.1/1支检出明显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

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2023年5月17日案发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检验不合格氯化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3038,批号210345002C)全部应用于诊疗服务。

当事人采购上述检验不合格氯化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3038,批号210345002C),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了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使用该药品期间未收到供货方或生产企业有关召回通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交办通知书》(淄市监交办〔2023〕4号)、《案件线索移送函》(鲁药监一分局函〔2023〕52号)各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

3)《询问调查笔录》1份。

4)财务资料打印件、复印件9页。

5)门诊处方签打印件3份。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023年629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3〕317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当事人采购上述检验不合格氯化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3038,批号210345002C),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了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使用该药品期间未收到供货方或生产企业有关召回通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使用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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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