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3〕96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2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3〕96号)

发布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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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396

 

当事人:宋*

身份证号码:370323********0412

住所:沂源县胜利路

电话:185****6007

20233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沂源县宝芝林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药店内张贴的广告宣传单上宣传“肠胃散”“银胡感冒散”的功能主治与药品说明书批准的内容不一致,发布的广告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的药品广告,该广告为当事人制作。当事人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制作的药品广告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经过现场检查、网页截图、询问当事人等取得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23320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是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沂源县宝芝林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药店内张贴的广告宣传单上宣传“肠胃散”“银胡感冒散”的功能主治与药品说明书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该广告为当事人制作。

两种药品的说明书内容如下。1、肠胃散说明书内容:通用名称:肠胃散;功能主治:温中散寒,燥湿止泻。用于寒湿蕴结所致的泄泻,腹痛肠鸣;规格 每袋装2克;用法用量 外用,一次1袋,一日1次;贴肚脐处;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执行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 WS-1114(ZD-1104)-2011Z-2016;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656;生产企业: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2、银胡感冒散说明书内容:通用名称:银胡感冒散;功能主治:疏风解表、清热解毒。用于风热感冒所致的恶寒发热,鼻塞喷嚏,咳嗽,头痛,全身不适;规格:药粉:每袋装2.2克;药油:每瓶装0.2毫升;用法用量:外用。贴于脐部。先用手轻柔脐部约一分钟,后将小瓶药油倒进药包对准脐眼贴上即可。每日一贴(重症加一贴在大椎穴);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执行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 WS-1114(ZD-1104)-2002-2012Z;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714;生产企业: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

店内张贴的肠胃散和银胡感冒散的宣传图片内容如下:1、肠胃散广告信息标注内容有:名称:源安堂肠胃散;五大功效:止痛 止泻 止吐 消食 健脾;腹痛腹泻 贴敷后有效缓解症状 儿童20分钟左右 建议疗程2天;肠系膜淋巴结炎 肠易激综合征(肠胃敏感) 贴敷后有效缓解症状 建议疗程3天;积食症 睡觉不踏实 舌苔厚腻 嘴巴味道大 大便酸臭 建议疗程3天;伤食症 不思饮食 呕吐恶心 伴腹痛腹泻 建议疗程3天;新冠引起的各种肠胃不适 恶心 呕吐 腹痛 腹泻加发热 干咳 根据症状联合银河感冒散 建议疗程3天;战胜病毒,预防不能少,我们有办法。国药准字:Z200266562、银胡感冒散广告信息标注内容有:名称:源安堂银胡感冒散;抗瘟疫经方银翘散 五大功效:抗菌抗病毒 解热 镇痛 止咳;抑制体温继续上升 持续长效退热 退热后不反复;国药准字:Z20026714

该广告张贴物由当事人制作,未经审核,擅自发布。其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费用100元,给沂源县宝芝林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药店张贴费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违法广告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违法广告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资格;

4.经当事人确认的药品宣传单原件2张,证明当事人在公司店铺制作违法广告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肠胃散说明书》、《银胡感冒散说明书》等材料2张,证明当事人宣称的适应症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事实;

6.当事人给沂源县宝芝林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药店配送药品的配送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给药店配送药品;

7.微信聊天截图一份,证明广告宣传单为当事人制作并支付沂源县宝芝林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药店广告费。

我局于20233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39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我局认为,“适应症”、“功能与主治”是药品说明书中的重要内容,是选用药品的法定指南,是医务人员、患者和其他用药者了解药品的重要途径。对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保障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与主治”等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当事人制作肠胃散和银胡感冒散药品广告时,宣称的适用症状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构成制作的药品广告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同时,药品广告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广告,专业性强,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影响较大,在实践中较为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发布前需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建立防范机制。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以防止由于广告宣传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制作的药品广告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如下: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如下:1、罚款100元,上缴财政。

上述处罚合并如下:1、罚款3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