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3〕9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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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3-535625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0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名称:沂源县大张庄镇刘*彬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3******JF8M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70323**67253
经营场所:沂源县大张庄镇
经营者:刘*彬
身份证号:370323********085X
2023年3月14日,经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经营的①美食佳葱香饼②美食佳老式炒糖③6月香葱伴侣3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事食品进行扣押,经局领导同意于2023年3月15日批准立案。经过现场检查、拍照、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该案于2023年4月13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是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美食佳葱香饼、美食佳老式炒糖、6月香葱伴侣用于销售经营。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经营的上述3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具体经营情况如下:①沂香源美TM老式炒糖3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6日,保质期:90天,沂源县美食佳食品厂,地址:沂源县鲁村镇龙崖村,购进5Kg,进价12元/Kg,售价14元/Kg,剩余3Kg,货值36元;②沂香源美TM葱香饼1.5Kg,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日,保质期:90天,沂源县美食佳食品厂,地址:沂源县鲁村镇龙崖村,购进5Kg,进价15元/Kg,售价18元/Kg,剩余1.5Kg,货值27元;③6月香葱伴侣豆瓣酱5盒,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20220311,保质期:12个月,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镇纪格庄,购进6盒,进价4.5元/盒,售价5元/盒,剩余5盒,货值:25元。
至案发时,上述3种超期食品货值共计88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经营的盈利情况无法查清。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尚未售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相关情况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事食品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情况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涉事食品照片打印件4页共8张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事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7.《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予以警告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3〕9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食品在其明示的保质期限和贮存条件下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超过这一期限,会对使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3031401号《财物清单》);
2.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