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2〕38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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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2-532235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1-2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2〕386号
当事人:沂源县中庄中学食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编号:JY3370323007****
经营场所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中庄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鱼
联系电话:187****2808
身份证号:372827********0017
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蔬菜未留存供货商的购货凭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10月14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等取得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0月27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是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食堂。
2022年9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部分食品原料未查验并留存相关许可文书及进货凭证,当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采购台账显示,2022年9月26日、9月27日、10月8日、10月9日均购进蔬菜,仍未索要、留存上述批次蔬菜的购货凭证。经调查,当事人未索要、留存上述批次蔬菜的购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索要留存购货凭证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委托授权的相关情况;
5.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6.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7.食品采购台账照片打印件1份,购进蔬菜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凭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购进蔬菜索要、留存购货凭证的情况;
9.《排查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2〕38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学校食堂购进食品及原料必须严格执行按规定执行。当事人购进蔬菜未索要并留存购货凭证,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的规定,构成购进食品原料未按要求留存购货凭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本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