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2〕3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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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2-532212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1-1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2〕352号
当事人:沂源县南鲁山镇八队炒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3*******9
许可证编号:JY2370323*******9
经营者:沈** 身份证号码:370323*********72
2022年7月25日,当事人购进鸡、鱼、肉、大虾、蔬菜等食品原料用于当日承接的望竹门喜宴的餐饮服务。当日上午,当事人加工制作了炖鸡、鱼、卷煎、蒸大虾、肉丸子、凉拌黄瓜、炒豆角、肘子肉、豆腐皮、八宝饭、玉米粥、炸里脊、红烧肉、肉丝冻、豆花、汤等16个餐饮菜品,由参加望竹门喜宴的45人食用。次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设置凉菜制作专间(专区),使用的刀具、案板、清洗水池设施等均未标注功能标识,使用一个操作台制作生熟菜品,生熟切洗区分不明确,肉菜及餐具清洗未有专用清洗水池,清洗水池混用,食品处理台面上摆放混乱,生熟混放,环境卫生脏乱差。同时对其使用于此次喜宴的食品原料肉丸进行了抽样取证。
2022年8月3日我局委托的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肉丸的检验报告(NO:SST-SPZ-202206530),菌落总数是8.2×106 ,大肠菌群是1.7×105。
同时查明,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未设置凉菜制作专间(专区),未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至案发时,当事人的制售属于冷食类食品的凉拌黄瓜共5盘(售价:12元/盘),货值金额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打印件4份;
(2)《检验报告》1份;
(3)《询问调查笔录》1份;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5)《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整改报告》1份;
(8)《检测结果确认回执》1份;
当事人饭店卫生状况较差,生熟切洗区分不明确,肉、菜及餐用具清洗未有专用水盆,厨房内菜品加工、储存等环节未彻底做到生熟分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上缴国库。2、罚款22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凉拌黄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下列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处罚决定合并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上缴国库。2、罚款27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