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2〕305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2-530022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19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2〕305号

发布日期: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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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305

当事人名称: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领秀茶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4G1C1C

许可证编号:JY13703230022485

经营场所 : 沂源县城振兴路43

经营者: *

身份证号码:352*****700211****

202281日,我局接到投诉人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投诉,经查实,投诉人购买的白茶茶饼标签无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五、八项的规定。于202282日经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取得了相关证据材料,2022830日该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是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个体工商户。

202281日,我局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内容为:在领秀茶庄购买的一盒白茶无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等信息。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投诉人所称的白茶,现场检查的食品标签均符合规定。

经与投诉人联系,投诉人将所购买的产品照片、收据、发票等材料提供给我局。投诉人购买的白茶饼标签内容为:产品名称:白茶饼;配料:福鼎大白茶;净含量:350g;产地:福建福鼎;贮存条件:常温密封、避阳光干净处;保质期:符合贮存条件可长期保存。生产日期:2013417日。此标签内容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经与当事人核实,当事人确认该茶饼是投诉人在其店内购买,并开具了收据和发票。

经查,2015年当事人从福建福鼎购进该茶饼摆放在店内待售,进价1100元,售价1200元,获利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370323002022072903912659)》1份,证明此案件来源为投诉。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4.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打印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主体资格情况。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的有关情况。

6. 当事人确认的产品、发票收据打印件各1份,证明该茶饼从当事人店内购买的事实。

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对其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的事实。

20229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230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说明该食品有关情况的标签,以保证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的知情权,标签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当事人经营白茶饼标签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五、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金额较小,查处效果明显,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上缴国库;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