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2〕19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2-523190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25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2〕19号

发布日期: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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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219

 

当事人:沂源县张家坡镇穆*中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3MA****F**L

地址:沂源县张家坡镇

经营者:穆*

身份证号码:372828********2119

20221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店、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金锣®小烤肠”等7种食品超过保质期、使用的“美白精华素”“康辉去屑洗发露”两种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拍照、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并依法扣押当事人超期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该案于2022223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是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自2010年开始个人投资,购进食品进行销售经营。20221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件。至案发时,当事人未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台账,食品经营额及营利情况无法核算。

同时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部分食品超过保质期,具体信息如下:1、金锣®小烤肠,现场发现该食品15包,生产日期:20210610,保质期:90天,净含量36g,生产厂家代码:LY,生产商: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科技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7130204633。购进价:1.8/包,销售价:2/包。2、鑫庄®红烧猪蹄,现场发现1包,生产日期:20210408日,保质期:常温180天,净含量规格:计量销售。制造商:临沂鑫盈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沂水县龙家圈镇工业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7132301752,购进价:20/袋,销售价:22/袋。3、鑫汇香®蒙山草鸡王,现场发现该食品1包,生产日期:2021/05/06,保质期:常温下180天,净含量:计量销售。生产商:蒙阴县金饭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常路镇富成庄村184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937132800456。购进价:34.12/袋,销售价:36.12/袋。4、鑫汇香®蒙山麻油鸡,现场发现1包,生产日期:2021/05/31,净含量:500g,保质期:常温下180天。生产商:蒙阴县金饭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常路镇富成庄村184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937132800456。购进价:17/袋,销售价:19/袋。5、一臣®香酥蚕蛹,现场发现1包,生产日期:20210508,保质期:25℃以下6个月,净含量:60g。生产商:淄博一臣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沈村村北,生产许可证:SC11837030200166。购进价:2.5/袋,售价:3/袋。6、程咬筋®梨木烤火腿肠,现场发现该食品5件,每件2只,共10只,生产日期:2021.08.01,保质期:150天,净含量:250克。生产商:山东存旭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醴泉街道康庄社区葛家集村31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7078500831。购进价:9/件,销售价:10/件。7、金锣®熏烤圆腿香肠,现场发现该食品4只,生产日期:2021.10.12,保质期:90天。生产商: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科技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7130204633购进价:12/只,销售价:13/只。以上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212.12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销售时间未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同时发现其经营的部分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具体信息如下:1、美白精华素,现场货架上摆放着两瓶,外观标签标注有:“美白精华素”含芦荟、维他命E、金溇梅、具有活化细胞,促进代谢、去色印类美白肌肤。用法:取精华素均匀涂于面部,轻轻按摩2-3分钟,早晚各一次。卫生许可证:卫妆准字29-XK-1124,生产许可:XK16-1082431,执行标准:A/KY02-1995,广州市缇露美容系列监制,购进价:10/瓶,销售价15/瓶。购进15瓶,销售了13瓶。现场发现2瓶。2、康辉去屑洗发露,净含量:60g。现场发现该产品11盒。其背面标注有:保质期:3年,生产许可证:XK16-1080631,卫生许可证:07-XK-0179,执行标准:QB/T-1645-1992。购进价:10/盒,销售价:12/盒。购进15盒,销售4盒,余11盒。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和食品时,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和相关进货票据。当事人待售的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445元,违法所得73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销售票据以及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美容美发服务、食品经营场所情况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基本情况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基本情况及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照片打印件1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情况;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期食品的存放位置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6.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7.户籍证明、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基本信息以及被委托人与当事人关系情况;

8.食品经营许可系统查询页面打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案发时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我局于20223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219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314日通过微信提出如下陈述、申辩:1、自己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证上载明食品经营,请求不予处罚;2、第一次经营超期食品,请求再次减轻处罚;3、无证经营与经营超期食品性质不一样,请求对无证经营行为再次减轻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经复核,意见如下: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期提供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核实已经超过有效期,且在案发时未能更换或申办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前,已充分调取相关证据、听取其意见建议并收集了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的证据材料,已给予了拟减轻处罚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我局认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方可从事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认为,食品在其明示的保质期限和贮存条件下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超过这一期限,会对使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同时认为,当事人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标签应符合规定。当事人购进使用的化妆品标签标注了“卫生许可证:卫妆准字29-XK-1124,生产许可:XK16-1082431”以及“生产许可证:XK16-1080631,卫生许可证:07-XK-0179”为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要求,自20177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同时认为,化妆品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未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和相关进货票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及时主动地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查处效果明效,且在案件调查期间,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未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0801035号《财物清单》); 2.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详见0801035号《财物清单》); 2.没收非法所得73元,上缴国库; 3.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处罚决定合并执行如下: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0801035号《财物清单》);

3.没收非法所得73元,上缴国库;

4.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