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3〕360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3-538719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12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3〕360号

发布日期: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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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沂源县甜丫丫烘焙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3******R07E

许可证编号:JY2370******0802

经营场所:山东省沂源县城*山路29-1

经营者:田*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日常检查中发现,销售的①爆浆小丸子草莓味)(生产日期20221101,保质期180天;)手工雪奶酥生产日期20221121,保质期3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随之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经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于2023620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扣押违法经营的超期食品,取得相关证据材料。2023626日,该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是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022年12月3日,当事人从泰安吉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爆浆小丸子草莓味)、手工雪奶酥3盒用于销售两种产品标签标识如下:①爆浆曲奇小丸子(草莓味),产品标准代号GB/T19343,保质期180天,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7132316329,生产日期 :2022年11月1日。制造商临沂市麦世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沂水县北四环工业园。②手工雪奶酥,生产许可证号SC12436098300066,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1日,保质期3个月,生产商江西莎沐妮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蓝坊工业园。

至案发时,发现1盒雪奶酥和1盒爆浆小丸子正在销售但并未售出。雪奶酥售价158元爆浆小丸子售价128元。货值金额共计286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超期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4、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图片打印件3页(9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现场情况、产品标签情况、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2023〕0801457)、《财物清单(编号:20230620001)》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食品采取扣押措施的事实;

6、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生产企业资质证明4产品检验报告5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

7、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接受法律文书

我局于202382日,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3360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确认收到。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食品应在保质期内销售,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经营的爆浆小丸子和手工雪奶酥,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销售的产品并未被销售,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期食品(详见20230620001号财物清单);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