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3〕30号 )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3-536303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2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3〕30号 )

发布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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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330

                                                                

当事人:沂源县悦庄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23******000T

登记号:493220000370******2101

住所:沂源县悦庄镇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372828********0011

2023215日,根据双随机专项检查计划,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在你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沂源县悦庄中心卫生院发布的标题为《【科室风采】眼科》医疗广告网页涉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经核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科室风采】眼科》医疗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经过现场检查、网页截图、询问当事人等取得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23227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是经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

20181121日,当事人申请注册的沂源县悦庄中心卫生院微信公众号平台通过认证,于2021428日当事人自行搜集材料,自行设计、制作网页信息并在其微信公众号沂源县悦庄中心卫生院平台发布《【科室风采】眼科》医疗广告,网页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oqfEO4fK_dqNFp3EFhgyHA,网页具体内容如下:【科室风采】 眼科,沂源县悦庄中心卫生院,2021-04-2814:41,发表于山东。眼科·简介:悦庄中心卫生院眼科是我院特色优势科室,淄博市糖尿病眼病AI筛查联盟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0余人,副主任医师2人、视光学医师2人、眼科专业护士8人。医生合照1张。配备美国眼力健超声乳化仪、德国莱卡手术显微镜、日本拓普康电脑验光仪、非接触式眼压计、眼科A超、角膜曲率仪等先进诊疗设备,建有专用百级层流洁净手术间。设备图片2张,第2张图片标注有文字美国眼力健超声乳化仪。能够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青光眼、翼状胬肉切除联合自体角膜缘干细胞移植、睑内翻矫正、泪囊-鼻腔吻合等手术。年门诊人次12000余人次,收治住院700余人次,各种眼部手术年台次300余台。设备图片2张,左侧图片标注有文字德国莱卡手术显微镜,右侧图片标注有文字日本拓普康电脑验光仪。医生工作照片2张。聘请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乔智教授,山大二院眼科硕士生导师王磊教授,淄博市中心医院眼科主任刘政、丁强教授到我院坐诊,帮助开展眼科疑难手术。让老百姓看病不求人、患者少跑腿,在家门口医院就能享受到省级市级专家服务。医生工作照片及合照共3张。悦庄中心卫生院眼科先后被县精神文明办、县卫生健康局授予文明窗口”“特色科室等荣誉称号。荣誉奖牌照片2张。初心在方寸,迟尺在匠心,悦庄中心卫生院眼科团队更加凝心聚力,砥砺奋进,开拓创新,追求卓越,以实干体现担当,以有为体现作为,共谱高质量的新篇章!医生合照1张。专家介绍:医生照片1张,乔智教授,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任山东省医学会激光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人社厅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成员,山东省医学会大健康资深专家指导服务团成员,山东省眼科学会青光眼学组成员。从事眼科工作近40年,有着丰富的临床经验,手术技巧娴熟,为我省著名眼科专家,尤其擅长青光眼等各类眼科疾病的诊治。医生照片1张,王磊,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从事眼科工作15年,期间曾在北京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同仁医院进修学习。现为山东省老年医学会眼科分会委员,在屈光性白内障的手术规划、眼底及眼创伤疾病的治疗、葡萄膜炎的长期控制等专业有丰富的诊断和治疗经验。作为眼科公益光明行活动主要组织者,是2017山东省最美医生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医生照片1张,刘政主任医师,淄博市中心医院眼一科(白内障青光眼科)主任。从事眼科临床工作30余年,擅长复杂白内障青光眼及眼底疾病的诊断和手术治疗。主要社会兼职:淄博市医学会眼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眼科学会眼外伤专业组委员。地址:悦庄中心卫生院综合楼二楼东眼科,服务电话:3420120,眼科电话:7863759。图片1张,图片左侧为沂源县悦庄中心卫生院院徽和文字沂源县悦庄中心卫生院,右侧为该卫生院微信公众号平台沂源县悦庄中心卫生院二维码,图片下方标注文字患者移动平台。阅读518,点赞8,在看1等内容。

20232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源市监提通字〔2023003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网页信息发布费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网页信息发布费等材料未能提供。

上述广告信息由当事人办公室根据本院提供服务的特点自行搜集材料,由办公室自行设计、制作网页信息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鉴于网页信息的搜集、设计、制作属于当事人员工担负的业务之一,当事人财务也没有单独列支该项支出,其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费用均无法独立进行核算,广告发布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经当事人确认的微信公众号网页截图打印件8张,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违法广告页面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修改后网页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我局向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交证据通知书》(源市监提通字〔2023003号)1份,证明我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7.2023年沂源县市场监管局第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2张,证明我局按照抽查计划依法开展检查和案件来源。

20235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330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我局认为,医疗广告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广告,专业性强,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影响较大,在实践中较为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发布前需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建立防范机制。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以防止由于广告宣传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删除违法广告内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