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2〕205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23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处罚〔2022〕205号)

发布日期: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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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沂源县东里镇文萱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3******D49H

经营场所 :沂源县东里镇

经营者:翟*祥                                                                                         

身份证号码:370323********2712                      

20227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待售的1条“SNIGKEERS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超过保质期限,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2711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等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对涉事过期食品实施扣押。2022713日,该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是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超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0227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待售的1条“SNIGKEERS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超过保质期限。SNIGKEERS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产品信息如下:产品名称:SNIGKEERS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产品标准号:GB/T19343;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11160415037;生产日期:20210827Y1B;保质期:42(保质期到2022.6.16SNIGKEERS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一共进货一盒,共24条,进货价格是4/条,售价是5/当事人共售出过期SNIGKEERS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一条,售价共5元。当事人提供该商品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

2、“SNIGKEERS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上述商品超过保质期限的事实;

3、现场检查的货架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源市监行强字[20220801199)》1份,《财清单(文书编号:0801199)》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过期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1,证明我局执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事实;

6、《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许可信息;

8、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供货单据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912315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10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翟乃祥的身份信息

20228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220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食品,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经营超期的食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共5元,上缴国库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0801199号《财物清单》)

3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