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1〕289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1-518323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8-27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1〕289号

发布日期: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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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1289

当事人名称:杭州乾翔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白云大厦1幢1018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年4月15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对陕西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其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本局于当日对陕西某公司立案,并在立案时逐级报备至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7日,本局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网址进行司法鉴定,并由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证[2021]数鉴字第920号)。2021年4月22日,为防止陕西某公司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本局向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陕西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2021年4月23日,沂源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323财保14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陕西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

2021年7月10日,本局对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红进行了询问。同时,陕西某公司提供了与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和“乾翔科技管理系统”ICP备案信息,证据显示其涉嫌组织策划的传销活动实际是由当事人委托实施的,组织策划者和实际受益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2021年7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并在立案时逐级报备至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本局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乾翔科技管理系统”后台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2021年7月14日、7月20日、8月16日,本局先后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当事人会员进行了询问。提取了当事人的会员奖金制度、会员总表、组织架构图、会员报单及奖金统计表、“乾翔科技管理系统”网站截图等数据,以及根据上述数据制作的光盘等证据材料。在调查过程中,本局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查询银行流水、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取得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8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是2018年4月2日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名称为“浙江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2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杭州乾翔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主要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销售的主要产品为乾翔虫草片和活力片-虾青素,上述产品由当事人委托山东润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

2018年初,当事人为快速发展、提升公司销售业绩,在经营过程中采用会员制模式销售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同时,为方便会员管理,快速发展会员,开发设计“乾翔科技管理系统”用于会员管理和服务。

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运营的“乾翔科技管理系统”经审核通过ICP备案。“乾翔科技管理系统”基本情况:1.网站名称:浙江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单位性质:企业,主办单位名称:浙江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备案/许可证号:浙ICP备18029249号,审核通过日期:2018-07-11,网站首页地址:www.qxgfvip.cn,网站域名:qxgfvip.cn;2.服务器IP:47.105.193.56IP所在地:华北1(青岛),服务器类型:阿里云ecs,页面类型:php程序

2019年5月9日,当事人与陕西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内容有:当事人为陕西某公司提供“乾翔科技管理系统”、宣传推介、培训讲师等事宜,委托陕西某公司代收付会员费、代收发货,以及按照当事人制定的会员奖金制度使用“乾翔科技管理系统”推荐发展会员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当事人承担陕西某公司上述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成为当事人会员的具体流程为:经老会员推荐,登录“乾翔科技管理系统”,在“会员注册”界面填入推荐人账号、会员账号、姓名、密码、注册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完成注册后,获得登录账号和密码,系统后台根据推荐人账号确定推荐关系。新会员登录“乾翔科技管理系统”缴纳1000元、3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和9000元不等的会员费购买产品,即可成为相应级别的会员,新会员购买的产品通过物流领取。新会员可通过“乾翔科技管理系统”查看会员名、级别、推荐人、报单金额、注册时间、会员个人资料、提现、账户明细等内容。

当事人会员奖金制度规定了七个会员级别,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和七级会员。成为当事人会员后,即可取得推荐发展会员资格,并可根据推荐下线人员的报单金额获得一定比例的直推奖、服务奖、见点奖以及周分红等奖励。

当事人实施的经营模式及会员奖金制度如下:

一、会员资格:杭州乾翔公司规定要想成为公司会员必须经公司老会员推荐,缴纳不同金额购买公司产品,并完成“乾翔科技管理系统”网上注册后方可成为公司会员。加入会员时公司要求新会员采用实名制,并要求新会员提供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号以及推荐人用户名等信息。          

二、【乾翔科技】会员级别为:

一级会员:需要缴纳1000元

二级会员:需要缴纳3000元

三级会员:需要缴纳5000元

四级会员:需要缴纳6000元

五级会员:需要缴纳7000元

六级会员:需要缴纳8000元

七级会员:需要缴纳9000元

说明:公司实际经营时只推荐发展了二级会员3000元、五级会员7000元、七级会员9000元级别的会员。    

三、年卡会员六大亮点:

1.获得乾翔活力片-虾青素和乾翔虫草片产品(二级会员3000元获得上述产品各1盒、五级会员7000元获得上述产品各2盒、七级会员9000元获得上述产品各3盒)。                                           

2.本人全年无限次数亚健康评估。

3.本人全年无限次数亚健康调理身体。

4.推荐会员给予服务报酬20%或25%(直推奖励)

5.免费学习五心养生操,让会员及家人健康幸福。

6.免费学习健康知识、五行养生、传统文化等。

四、【乾翔科技】大健康产业的消费产品会员奖金制度:

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

1.直推奖:推荐会员报单金额20%

2.服务奖:一代服务奖:3%

二代服务奖:2%

3.见点奖:一代5%

二代5%

三代5%

2018年10月至今:

1.直推奖:推荐会员报单金额25%

2.服务奖:一代服务奖:6%

二代服务奖:3%

三代服务奖:2%

3.周分红:每一周要保持发展团队人数大于6人,直推大于2人才能有资格参与分红。

分红的金额:会员系统新增业绩的20%

如果报单金额是3000元的会员累计拿到的分红金额不能超过3万元,超过3万元出局。

如果报单金额是7000元的会员累计拿到的分红金额不能超过7万元,超过7万元出局。

如果报单金额是9000元的会员累计拿到的分红金额不能超过9万元,超过9万元出局。

当事人制定并组织实施上述会员奖金制度,按照上述制度通过“乾翔科技管理系统”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推荐发展会员、核算会员投资及收益。当事人会员奖金制度中的代是指层,几代是指几层,一代是指第一层推荐的会员,二代是指第二层推荐的会员,以此类推。服务报酬即报单金额,也即购买产品交纳的会员费。当事人通过上述会员奖金制度鼓励、刺激老会员更多地发展下线会员购买产品,进行牟利。

截至2021年3月底,当事人利用上述会员奖金制度和“乾翔科技管理系统”已在湖南、河北、浙江、陕西、北京、黑龙江、吉林、江苏、山东、辽宁等30个省、市、自治区发展会员19207名(一级会员1名;二级会员15655名;三级会员1名;四级会员0名;五级会员3290名;六级会员1名;七级会员259名,其中一级、三级、六级会员为测试会员),会员之间已形成261个层级。

为便于资金结算,2019年5月9日前,当事人使用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收取会员费,并支付会员奖金、员工工资、员工出差费用、采购产品货款、日常支出等款项。2019年5月9日后,当事人收取和支付上述款项使用的是陕西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

2021年8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由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2021年3月财务情况审核咨询报告》(宁鸿审字【2021】第CE782号)表明: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总产品销售收入为72340000元,总投入各项成本为61564082.14元,净利润合计为10775917.86元。当事人利用上述模式和会员奖金制度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实际获利10775917.86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停止利用上述会员奖金制度和“乾翔科技管理系统”推荐发展会员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改为利用线下实体店的经营模式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备案材料1份,证明本局向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和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的基本情况;

3)沂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相关材料1份,证明本局为防止涉案资金转移或者隐匿,向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冻结的事实;

4)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红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公司章程复印件各1份,证明陕西某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公司章程内容情况;

5)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红提供的公司股东《营业执照》3份、当事人公司章程及《变更登记情况》打印件各1份,证明陕西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以及当事人公司章程内容及变更登记情况;

6)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红《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陕西某公司按照当事人制定的会员奖金制度并通过“乾翔科技管理系统”推荐发展会员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以及双方合作的事实;

7)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红提供的与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会员奖金制度、《服务协议》打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乾翔科技管理系统”ICP备案信息打印件、IP地址查询证明打印件各2份,“乾翔科技管理系统”截图打印件5份,乾翔活力片-虾青素和虫草片产品照片打印件6份及说明书2份,证明陕西某公司的经营模式、会员奖金制度、“乾翔科技管理系统”IP备案及服务器使用情况、“乾翔科技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产品标识情况,以及与当事人合作,按照当事人制定的会员奖金制度并通过“乾翔科技管理系统”推荐发展会员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事实;

8)2021年7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乾翔科技管理系统”截图照片打印件4份,证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乾翔科技管理系统”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以及当事人会员管理系统的基本情况;

9)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登记情况》、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聘任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变更登记情况、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10)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会员奖金制度及当事人通过“乾翔科技管理系统”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会员购买公司产品作为实际加入的资格,形成会员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事实,同时证明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收入、支出、货源、订单等情况的事实;

1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当事人会员奖金制度、《杭州乾翔科技有限公司会员报单及奖金统计表》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制定经营模式及会员奖金制度的基本情况,以及利用互联网组织策划传销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事实;

1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乾翔活力片-虾青素和虫草片产品照片打印件6份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与陕西某公司合作,委托其按照当事人制定的会员奖金制度和通过“乾翔科技管理系统”推荐发展会员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组织策划传销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标识及质量情况;

1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服务协议》打印件1份,“乾翔科技管理系统”ICP备案信息打印件、IP地址查询证明打印件各2份,“乾翔科技管理系统”截图打印件8份,证明当事人“乾翔科技管理系统”IP备案及服务器使用情况、“乾翔科技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以及利用互联网组织策划传销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事实;

1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拉卡拉商户注册登记表》《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利用互联网解决资金渠道来组织策划传销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事实;

15)当事人住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迁出园区》复印件1份,陕西某公司《合同书》2份,证明当事人与陕西某公司住所租赁情况;

16)当事人会员徐某城等6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徐某城等6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徐某城身份情况及上述人员参与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17)当事人会员徐某城等4人提供的上下线会员统计表等电子数据光盘各1份,证明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组织策划传销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事实;

18)当事人会员徐某城等6人提供的当事人会员奖金制度、上下线会员表各1份,“乾翔科技管理系统”ICP备案信息打印件2份,“乾翔科技管理系统”截图打印件5份,银行交易流水68页,证明上述人员参与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及获得奖金情况,以及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组织策划传销发展会员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事实

19)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食品委托加工协议书》复印件1份、《产品加工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打印件2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2、进货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件48页、物流发货流水单据打印件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来源以及物流发货的基本情况;

20)本局调取的当事人对公账户银行交易流水214页、银行日记账76页,陕西某公司对公账户银行交易流水49页、银行日记账200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学红银行交易流水83页、财务经理银行交易流水20页,证明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组织策划传销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资金往来交易的情况;

2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当事人会员奖金制度、会员总表、组织架构图、“乾翔科技管理系统”网站截图等电子数据光盘1份,当事人会员总表打印件46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模式、会员数量、会员层级等情况,以及利用互联网组织策划传销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事实;

22)当事人提供的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2021年3月财务情况审核咨询报告》(宁鸿审字【2021】第CE782号)1份,证明当事人利用会员奖金制度经营及通过“乾翔科技管理系统”获利的基本情况;

23)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证[2021]数鉴字第920号)1份,证明对当事人“乾翔科技管理系统”运行数据进行鉴定及相关证据固定的事实;

24)《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本局可以采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地址、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事实。

2021年8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1〕289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传销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当事人采取通过发展人员加入,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不同金额的会员费购买产品,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通过设置直推奖、见点奖、服务奖和周分红等会员奖金制度,以下线人员的销售、消费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组织策划的传销活动,涉案地域较广,会员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七十五、组织策划传销(二)裁量标准【严重】非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严重”裁量标准。

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775917.86元,上缴国库;

2.罚款200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两项共计12775917.8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本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