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吊销淄博茂维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98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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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6-556622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1-2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吊销淄博茂维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98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淄博茂维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98户企业(详见名单):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淄博茂维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98户企业”(详见名单)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淄博茂维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98户企业(详见名单)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均已超过6个月,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或者无纳税记录,且没有办理歇业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处罚如下:
吊销淄博茂维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98户企业(详见名单)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齐玉霞、唐红 联系电话:0533-2329709
联系地址:沂源县历山路5号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