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5〕5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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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5-553710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9-0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5〕528号
当事人名称:沂源******(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2H
经营场所:沂源县历山街道******
经营者:曹***
身份证件号码:370323*********
联系电话:1735*****
2025年7月9日接到举报称:在县城文化广场东边的聊城新三宝店铺,组织老年人听课,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当天对情况进行核实,现场发现工作人员正在使用PPT课件向老年人讲解阿胶的治病疗效,内容为“美国营养医学界专家…中国阿胶不仅能延年益寿、补血;抗衰老、消除人类很多潜在的疾病等…若在中年期服用阿胶,可最大限度的提高生命质量…中老年若坚持服用阿胶…甚至会出现返老还童的奇迹。”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阿胶固元糕、复合阿胶浆、国林牌阿胶块三种食品均含有阿胶成分。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销售的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7月14日报经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等调取相关证据。于2025年7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是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自2025年4月11日办理营业执照,5月15日正式营业,销售的主打产品为聊城新三宝“阿胶、灵芝、桑黄”,产品面向的群体主要是中老年人。
当事人从东阿阿韵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阿胶固元糕、复合阿胶浆、国林牌阿胶块三款食品,产品标签标识如下:
(1)国林牌阿胶块:原料阿胶;适宜人群免疫力低下者;保健功能 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批准文号 国食健注G2021013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7152401309;生产企业东阿阿韵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内容略。
(2)阿胶固元糕:配料表黑芝麻、核桃仁、红枣、枸杞子、黄酒、阿胶、胶原蛋白肽、麦芽糊精、单晶体冰糖;执行标准Q/EYT0003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7152401309,生产企业东阿阿韵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开袋直接食用,建议每次1-2块,每日2次,其他内容略。
(3)复合阿胶浆TM阿胶多肽饮品:配料表饮用水、红枣、桑椹、火麻仁、沙棘、枸杞子、牡蛎、胶原蛋白粉、茯苓、阿胶、黄精、酸枣仁、胶原蛋白肽粉、鱼胶原蛋白肽粉;食用方法 开盖直接饮用,建议一日两次,一次一支;执行标准GB710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7152401309,生产企业东阿阿韵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内容略。
当事人为了宣传其销售的上述产品,组织老年人听课,使用PPT课件讲解阿胶的疗效。课件中介绍:《中国药典》中阿胶具有“补气养血,润肺滋阴:美容养颜,调经安胎;防治高低血压,糖尿病并发症;调节血脂。强身健体,延缓衰老;健脑益智,提高免疫力,防癌抗癌。弯腰驼背,骨质疏松,风湿骨病,止血,血虚萎黄,眩晕心悸,肌萎无力,心烦不眠,虚风内动,肺燥咳嗽,劳嗽咳血,吐血尿血,便血崩漏,妊娠胎漏”功效。“阿胶临床上充分发挥的作用,可调治多种老年性疾病,便秘、失眠多梦、心脑血管病、糖尿病、风湿性关节炎、记忆力减退、老年痴呆等。”“阿胶是治疗前列腺疾病的最好药品”。但是,《中国药典》中对阿胶功能描述为“补血滋阴,润燥,止血。用于血虚萎黄,眩晕心悸,肌萎无力,心烦不眠,虚风内动,肺燥咳嗽,劳嗽咳血,吐血尿血,便血崩漏,妊娠胎漏。”没有上述宣传的其他内容;相关证据也并没有标明阿胶具有“调治风湿性关节炎、老年痴呆、前列腺疾病”的功效。
同时当事人对阿胶固元糕的适宜服用人群进行宣传:“老年人—头痛眩晕,掉发脱发,心慌憋气,骨质疏松,风湿腰腿痛,浑身疲劳,气血淤堵不畅,易得心脑血管疾病者。中年人---更年期综合征,气血不足,脸色发黄,有老年斑雀斑,贫血缺血,需要调理气血者。青年人---长久看电脑手机眼干眼涩,身体发福,体寒湿气重,脾胃失调,便秘,精神压力大,心情抑郁者。女士月子病,体寒宫寒,手脚冰凉,气血不足者。少年儿童---青春期缺钙,滞长不长身体,厌食挑食,脾虚不适,需要喂食!精神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成绩下降落后,需健脑益智,免疫力低下,易感染病毒易感冒者。”
当事人销售的阿胶固元糕、复合阿胶浆TM阿胶多肽饮品均为普通食品,无治疗功效;国林牌阿胶块为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为增强免疫力。上述食品均不能治疗疾病。
我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课件中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从网站上查询到的阿胶相关信息(34页),执法人员逐一对课件内容进行核对,并无证实阿胶能“调治风湿性关节炎、老年痴呆、前列腺疾病”的资料。
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购进阿胶固元糕购进了50盒,已销售30盒,进价50元/盒,售价100元/盒;复合阿胶浆阿胶多肽饮品购进了50盒,进价50元/盒,售价398元/盒,尚未销售;国林牌阿胶块购进了100盒,国林牌阿胶块进价750元/盒,售价995元/盒尚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产品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检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以及阿胶固元糕、复合阿胶浆、国林牌阿胶块的标签标识情况;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对产品的购进、销售和宣传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电子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5.当事人讲课课件打印件《1天》《2天》《新三宝》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宣传产品使用的课件内容情况;
6.当事人提供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国林牌阿胶块《检验报告》打印件各1份,证明其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从网页上查询到的讲课课件宣传内容打印件34页,证明当事人课件内容的来源情况;
8.当事人提供购进单据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购进情况;
9.《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宣传的情况;
10.《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2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材料的情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阿胶、复方阿胶浆的查询内容打印件1份,证明药典中对阿胶及复方阿胶浆的描述;
12.《送达地址确认书》、受委托人微信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我局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手机短信、微信)送达执法文书的事实。
2025年8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5〕43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中老年人身体状况相对较差,对健康养生等问题颇为关注;但是辨别能力相对较差,对健康养生专家的信任度高,容易受到外界宣传信息的影响和诱导。阿胶是药食同源的产品,作为药品来使用时,可以宣传疗效;但是作为食品原料添加到食品中时,不得宣传治疗功效。当事人销售的食品,配料表中显示添加了阿胶成分,当事人在宣传时,着重突出宣传阿胶的治疗功效,用“药品”的阿胶来宣传“食品(保健食品)”的阿胶,偷换概念;同时,介绍中国药典中阿胶时,夸大其治疗功效。当事人的宣传行为,存在虚假和引人误解的现象,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销售的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用讲座、听课等会销的形式做宣传,其行为不符合《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中序号68第8项、69条第7项的免罚适用条件,不符合免罚情节。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中减轻处罚情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