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5〕33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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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5-553454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8-1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5〕339号
当事人名称:淄博映尘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DAMPR267
经营地址:沂源县*******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
身份证件号码:37032319**071
联系电话:178**22
2025年3月2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称,“淄博映尘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的映尘玩具专营店,在企业店铺购买的液晶手写板,没有经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举报人购买的同款液晶手写板,其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产品标识不符。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于3月26日报经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等调取相关证据,3月27日,我局向深圳市宝安监管局发起协查,对产品进行鉴定,4月11日,我局收到回函。本案于2025年5月6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是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互联网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映尘玩具专营店”店铺,从2024年6月26日购进并开始销售液晶手写板(8.5寸、10寸和12寸三个规格)。京东商城店铺页面宣传液晶手写板是供3-14岁儿童玩耍使用,实物产品为内附电子电池的塑料玩具。因为产品无中文标识,当事人于是加贴中文标签。产品外包装上加贴的标签标识为:液晶手写板 执行标准:GB6675.1-2014、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CCC证书编号:2019152202026837 产品规格:CQ248T 经销商:淄博映尘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等级合格品 商家电话:1785324**** 生产商:义乌市沃瑟玩具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屋基村47幢2单元一楼。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下单,自2024年6月26日至2025年3月15日,从义乌市沃瑟玩具有限公司购进液晶手写板,购进的液晶手写板无任何中文标识。为此,当事人向义乌市沃瑟玩具有限公司索要了产品合格证(电子版),合格证标识“质检等级:合格;检测标准GB/T30263-2013;公司:义乌市沃瑟玩具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屋基村47幢2单元一楼”,义乌市沃瑟玩具有限公司还向当事人提供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9152202026837)。
当事人选取了合格证以及认证证书的部分内容,打印并加贴了涉案产品的标签。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9152202026837),标识的获证企业为深圳市鑫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宝安监管局调查回函确认,涉案产品不是深圳市鑫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系统,义乌市沃瑟玩具有限公司并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合格证标准GB/T30263-2013,为《信息技术手写绘画设备通用规范》,与涉案产品没有关系。
当事人购进液晶手写板,8.5寸液晶手写板585个、10寸液晶手写板80个,12寸液晶手写板456个,销售产品共计货值金额8500元。截止案发时,已销售8.5寸液晶手写板579个、10寸液晶手写板38个、12寸液晶手写板414个,由于销售的产品销售单价为随时波动,售出的产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2025年3月18日,对举报人购买的100个12寸液晶手写板进行了退款,金额为1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以及产品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检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以及液晶手写板的标识情况;
3、《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和退货退款的情况,产品标识情况;
4、《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5、《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交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订单编号310725422809退款截图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对举报产品退款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截图及液晶手写板销售页面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线上店铺资质、产品宣传介绍、即时价格情况;
8、当事人提供供货商义乌市沃瑟玩具有限公司线上店铺资质截图打印件1份,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资质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义乌市沃瑟玩具有限公司出具的液晶手写板合格证(电子)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索要的产品合格证的标识情况;
10、当事人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打印件各1份,证明产品标识的认证编号的详细内容;
11、当事人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服务平台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义乌市沃瑟玩具有限公司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事实;
12、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回函(深市监宝函〔2025〕215号),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液晶手写板不是深圳市鑫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事实;
1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属于目录内描述需要强制认证的产品;
14、《信息技术手写绘画设备通用规范》(GB/T30263-2013)打印件1份,证明义乌市沃瑟玩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合格证内标识的标准与涉案产品标准不符;
15、《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我局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手机短信、电子邮箱)送达执法文书的事实。
2025年5月1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罚告〔2025〕22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2025年5月19日提出陈述、申辩,内容为“1、产品利润低,8.5寸画板至今亏本销售,加上别的款式,几乎不挣钱;2、厂家故意隐瞒产品情况;3、没有故意违法心理,是首次违法;4、立刻退款并把产品收回。”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我局认真考虑、经过再次合议,对起内容部分采纳,予以再次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液晶手写板主要是供3-14岁儿童玩耍使用,内附电子电池的塑料玩具,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电玩具“无论由何种材料制成,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玩具,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热源玩具、实验型玩具等。”的描述,应当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对供货商资质进行审核,未核实产品认证认可情况,自行打印并加贴标签标识。后经查实,其采购、销售的液晶手写板未经强制性认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货值较大,不符合《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中序号34第二项的免罚适用条件。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主动配合,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对举报人积极退款,减轻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一)项【较轻】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较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8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