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5〕415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5-553454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4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5〕415号

发布日期: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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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5415

 

当事人名称:山东企帮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Q5M7A8L

住所: 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

身份证件号码:3703231****810

联系电话:151**002

2025年5月9日接到举报称:2025年5月9日山东帮企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所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为由,向其发送含有网址dwz.cn/iCb5IPJp的短信,要求选择“年报申报”或“企业注销”服务,并收取498/359元费用。举报人已于2025年4月8日完成年报,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核查,短信内容“您营业执照已列入异常经营”,短信中网址链接的网页显示“逾期未报工商年报…会被处以罚款、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长期未经营不注销的后果…列入经营异常状态/银行贷款受阻/遭受工商行政处罚”。当事人涉嫌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构成对其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5月14日报经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等调取相关证据。本案202565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是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0月16日变更注册地址到沂源县。

当事人使用手机号1955076****注册天眼查APP,取得VIP客户权限,获取经营业户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为了开展业务,在2024年9月27日与河南翼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增值业务合同,委托河南翼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的客户名称和电话号码,发送短信

当事人发送的短信内容历经多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版本:(1)2025年2月23日,【企代办】黄某玲,您的营业执照如尚未年报,逾期未报会被列入异常处以罚款,注销或年报点击(网址)。 拒收请回复R。(2)2025年3月1日,{通办企服}石某,您的营业执照需年报,预期未报会被列入异常处理罚款,注销或年报点击(网址)。(3)2025年5月9日,【帮企办】吴某美,您营业执照已列入异常经营,若不经营需注销,否则面临处罚风险,注销或申报点(网址),拒收请回复R。(4)2025年5月12日,王某成,您的营业执照需年报,逾期未报会被列入异常处以罚款,注销或者年报点击(网址),拒收请回复R。

当事人于①2025年5月9日向吴某美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版本3),但吴某美已于2025年4月8日完成年报工作,并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录;②2025年5月7日向张某丽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版本3),但张某丽持有的营业执照,在2024年5月22日、2025年5月9日正常报送年报,并未纳入异常名录;③2025年5月10日向伊某生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版本4),但伊某生已于2025年2月27日完成年报工作;④2025年5月12日向王某成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版本4),但王某成已于2025年5月8日完成年报工作。

当事人发送的短信内容中,不同的链接网址呈现的网页,对应着不同的经营业户和经营者姓名,除此项内容外,每个网页呈现内容相同。网页上会出现年报/注销的选项内容,页面标注有①企业服务代理,企业注销,限时特惠立省300元,原价¥998,现价¥498;2024年报申报,限时特惠 立省300元,原价¥798,现价¥359。②逾期未报工商年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除被列入经营异常外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罚款、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长期未经营不注销的后果,列入经营异常状态、银行贷款受阻、遭受工商行政处罚。网页同时含有《免责声明》《服务协议》《隐私协议》等内容。

当事人陈述标注的限时特惠以及原价,并不存在,只是作为宣传的手段;《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并没有逾期报送年报将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构成犯罪的规定;当事人宣传的企业不注销受工商处罚,也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我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上述网页中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材料。

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支付发送短信的费用37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3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注册地址的经营情况;

3、《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历次发送短信的内容、链接网址网页情况,委托发送短信情况;

4、举报人提供的短信照片截图4份,当事人提供的发送短信照片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发送的短信的具体内容;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举报人年报截图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在举报人完成年报后,再发送短息要求其报送年报的事实;

6、举报人收到的短息内链接网址网页内容截图打印件5份,当事人提供网址网页内容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网页的具体信息;

7、《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授权委托情况、人员身份信息;《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复印件21页,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6日变更注册地址到沂源县的事实;

8、《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事实的情况;

9、《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2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材料的情况;

10、当事人天眼查账号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获取经营业户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的途径;

11、当事人提供与河南翼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增值业务合同》《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金融信息安全承诺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与河南翼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

12、《送达地址确认书》、受委托人微信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我局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箱)送达执法文书的事实。

2025年6月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罚告〔202531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2025年6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内容为“1、公司效益不好,一直处于负利润状态;2、公司发送短信三百条,没有工作人员说的发送了上万条。”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我局认真考虑、经过再次合议,对其内容部分采纳,予以再次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向已经报送年报、未列入异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发送对方“已列入异常经营”“需年报”的短信,此短信含有虚假内容;同时,点击短信中网址,打开的网页中,对逾期未年报、长期未经营不注销的后果做虚假描述,让法律法规为其“背书”;虚设原价的形式对服务现价进行比较。种种手段,目的是向个体工商户提供有偿服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对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其行为不符合《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中序号39第三项的免罚适用条件,不符合免罚情节。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了解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部分有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