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4〕1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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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52G/2024-544182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06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4〕126号
当事人名称:沂源县南麻XX茶庄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FCM8G3K
经营地址: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南麻*村*区83号
经营者:杜*叶
身份证件号码:37032319******2122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APP宣传页面中,用作折价基准的古方红糖饮、古法红茶、墨红玫瑰花茶的标价,在店内未公示价格。当事人涉嫌采用无依据的价格作为折价的计算基准,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于3月21日报经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调取抖音APP上宣传的内容、询问当事人等调取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在抖音APP上创建账号“湘益茯茶”,上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认证成功。然后开始宣传,开展“团购”活动。以团购详情中价格(也就是划线价)为基准制定商品团购价(零售价)。标注的内容分别为①古法红茶,在抖音APP零售价16元,作为划线价基准的“详情价格”为38元;②古方红糖饮,在抖音APP零售价25.8元,作为划线价基准的“详情价格”为168元;③墨红玫瑰花茶,在抖音APP零售价68元,作为划线价基准的“详情价格”为256元。上述3种食品在店内均无价目表或其他价格标识。
当事人在抖音APP宣传页面中,作为折价或减价基准的标价,并无相关依据。以此作为销售手段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以及登录抖音APP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商品价格标示的情况。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电子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4.抖音APP上的宣传信息截图打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在抖音APP上的宣传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未能标明价格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在抖音APP上宣传信息和店内价格标识整改照片打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对食品价格标识进行了整改。
7.《投诉举报单》1张,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8.《送达地址确认书》 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4〕12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标明的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应当有依据,不能虚假。当事人采用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基准,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同时在问题发现后主动修改抖音平台上的价格,在店内明码标价,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情况。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价格监督第八条规定,采用【较轻】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