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行处字〔2019〕286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52G/2024-543995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4 发布机构: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行处字〔2019〕286号

发布日期:2024-04-24
  • 字号:
  • |
  • 打印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行处字2019 286

 

当事人: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通宝百货商店

负责人:黄*

住所(地址):沂源县城商业街

注册号:92370******L41QP6D

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19年5月10日,对当事人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通宝百货商店电线电缆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上海远豪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聚录乙烯绝缘电线RVVB 2×4 mm²和山东阳谷鲁鑫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橡套软电缆3×6+1  YCW  电缆不合格。经局领导6月10批准立案。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取得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19年7月2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是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电线、电缆、开关、五金零售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于2019年4月从上海远豪线缆有限公司购进聚录乙烯绝缘电线RVVB 2×4 mm²10盘(每盘100米),执行标准:GB/5023.3-2010,生产日期:无,进货价格是115元/盘,销售价格是120元/盘,货值1200元;2019年3月购进山东阳谷鲁鑫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橡套软电缆3×6+1  YCW  200米,执行标准:JB/T8735.2-2011,生产日期:2019年2月,进货价格是6.8元/每米,销售价格为8元/米,货值1600元。

2019年5月10日,对当事人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通宝百货商店电线电缆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上海远豪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聚录乙烯绝缘电线RVVB 2×4 mm²  检验项目 导体电阻(20℃)(单位 Ώ/km) 技术要求 ≤4.95  检验结果  红:13.11 黑:12.81  ,单项判定不合格;老化前绝缘抗张强度(单位:N/ mm²;技术要求≥10.0),检验结果 红:8.6,黑:7.8,,单项判定:不合格;山东阳谷鲁鑫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橡套软电缆3×6+1  YCW  检验项目1.1:导体电阻(20℃)6 mm²(单位 Ώ/km) 技术要求 ≤3.30  检验结果  红:3.33、 绿:3.41、 红3.3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1.2:导体电阻(20℃)4 mm²(单位 Ώ/km) 技术要求 ≤4.95  检验结果  黄绿:5.4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3:老化前护套抗张强度(单位:N/ mm²;技术要求≥10.0),检验结果 6.08,,单项判定:不合格,综上所述以上两种电线电缆不合格。

2019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本局将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当事人表示对检测报告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将全部电线电缆全部售出,货值2800元,盈利2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批电缆的来源、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以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从事经营电线电缆的主体资格

4. 委托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2份,证明检测机构为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5.检验报告2份(检验报告编号为:JZ1905JD0014、JZ1905JD0013),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缆不合格;

6.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

7.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检测执行标准与现场笔录不一致的原因;

8. 2019年电线电缆抽检不合格的通报和快递单据各1份,证明该不合格商品情况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9、顺丰速运运单打印件、母单号二维码各1份,证明市场监管局2019年5月25日收到检测报告的事实。

2019年8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源市监行告字〔2019〕2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明确标注所采用的标准,经检验不符合所标注采用的标准的不合格产品, 客观上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人销售的聚录乙烯绝缘电线RVVB 2×4 mm²和普通橡套软电缆3×6+1  YCW  电缆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019年6月10日,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向我局陈述意见,称进货时都进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产品都有合格证,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并且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按照裁量基准选择下限处罚较为适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0元,上缴财政;

2、罚款28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