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结果(关于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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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36T/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2-1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告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2日对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限该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被处理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源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