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县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委员第33号提案的答复
李爱华、赵桂菊、孙万娟、李东臣、鹿灏、李传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的职工,单位应给予无条件准假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病假和医疗期的问题
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的职工在接受治疗期间,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其休息休假可按照病假处理。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用人单位根据医嘱批准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息的期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进一步对病假的医疗期作了详细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综上,劳动者患病后享受医疗期是法定权利,而非必须通过单位批准。只要劳动者具有患病就医,且根据医嘱需要休养的事实,并按制度规定或惯例履行相应的请假义务,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向用人单位递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单或诊断意见书,用人单位就应当充分保障其休病假的权利,且应当向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是否应当享受病假以及病假是否超过合理期限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为准,而非依据用人单位的主观判断,因此拒绝批准病假、批准时缩短病假期间等做法都是不妥当的。
二、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下一步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措施
县人社局将多措并举,推动企业更加规范用工,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1、广泛开展宣传,增强维权意识。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职工休息休假等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扩大政策法规的知晓面。线上通过县政府网站、“沂源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线下以“春风行动”等各类招聘会为契机,通过发放宣传单、开展面对面政策宣讲活动等方式开展广泛宣传,重点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及全体职工对休息休假制度法律法规的掌握,指导企业建立完善休息休假及其审批制度,增强企业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自觉性,提高职工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规范用工。一方面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保障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建设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日常巡查的重点内容,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12345政务热线等渠道,及时筛查出职工反映单位侵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问题较多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认真做好政策解释、教育疏导、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人文关怀,提供帮扶支持。加强与县总工会、县妇联的沟通协作,配合相关单位加强对难以生育的育龄妇女群体的关心和鼓励,营造关爱妇女、尊重生育的社会氛围。积极为难以生育的育龄妇女提供心理支持、法律咨询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这些妇女提供生育知识、心理调适等方面的帮助,帮助她们走出困境,树立信心。
再次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支持。
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