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保障问题、如何保障脱钩改制人员退休后各项权利的答复
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
83号、83-1号
建议人: 张允胜、冯肖峰、秦四森、于洋、崔忠行、魏纪花、宋志金、齐山虎、王庆平委员
主办单位: 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0-07-28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委员第83号、第83-1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保障问题的提案)

尊敬的张允胜、冯肖峰、秦四森、于洋、崔忠行、魏纪花、宋志金、齐山虎、王庆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保障问题的提案、关于如何保障脱钩改制人员退休后各项权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号),对改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死亡待遇等从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问题

(一)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号)第十四条:本意见仅适用于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众报业集团等单位改革发展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21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厅字〔201638号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通知》(鲁厅字〔201727号)文件规定实施转企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委员们建议此类人员的待遇参照上述文件执行,其取暖补贴、死亡待遇等从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的提法没有政策依据,我们在社会保险经办中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根据《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规定,经确定纳入统筹的退休人员待遇项目,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取暖补贴、死亡待遇等都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仍需要从原渠道列支。根据以上政策规定,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统筹外补贴仍由退休时所在单位负担。以上取暖补贴、死亡待遇等待遇项目即使不改制也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列支。

二、关于保障中介机构脱钩人员退休后的各项权利问题

(一)201410月之后退休人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其中缴纳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统筹费不满五年的,不能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金问题。

对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2016126日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其次我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办法是市内统筹。《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108号)自201111日起实行,该办法是将淄博市内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进行了社会统筹,该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退休时为企业职工。2.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3.20101231日前为企业职工,2011年至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2016年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在企业累计缴纳5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4.职工退休时所在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

根据《淄博市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的规定,中介机构脱钩人员201410月之后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且缴纳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统筹费不满五年的,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应由退休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不存在没有享受到任何独生子女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82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1231日。自20211月起,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也就是说,我市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执行到20201231日,自20211月起,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金不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费中支付(我市已从201810月开始不再向参保企业收取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费)。

(二)201410月之前退休人员按事业性质办理退休,但是未发放取暖补贴问题。

此问题与前面答复的属于同一个问题。根据《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文件规定,取暖补贴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仍需要从原渠道列支,即由退休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支付。

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县的养老保险工作,我们竭诚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8

(联系单位:县人社局;联系人:公艳春;联系电话:3226591

  送:县政协提案室

 

自2005年开始,我县一批自收自支 的事业单位进行了改制,在原单位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死亡待遇、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原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统筹支付的部分待遇由谁承担成了问题。1999年,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中介机构实施了脱钩改制。由于政策的不连贯,导致脱钩改制后,出现了许多遗留问题,如退休待遇问题等。